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上调,入罪门槛1万提升至5万,3天后施行!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因为量刑标准较低,致使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这些都牵扯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故“两高”近日发布《决定》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两次催收”改为“两次有效催收”

关于“恶意透支”的定义做了部分修改

原《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决定》中将“两次催收”修改为“两次有效催收”。

对于“有效催收”也做出了界定

  1.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另外,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入罪门槛由1万元提升至5万元

原《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决定》中将其提升为,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5倍上调门槛的综合原因

  1.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2. 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

  3.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做适当参照。

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含义做了明确规定

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明确了从宽处理的原则

《决定》中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虽然,“两高”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但持卡人还是要做按时还款的好市民,不要投机取巧、妄动邪念。

最后一句,这个月的信用卡账单你还了吗?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商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