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验收后就不能退了?法院:消费者有权在签收后的“合理时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

李阿姨是个电视购物爱好者。在一次电视购物节目中,她相中了一款价值3280元的翡翠玉镯。谁知,兴冲冲的定下商品后,麻烦事却接踵而来。

卖方发来的玉镯不是有瑕疵,就是颜色不对,李阿姨不得不连续三次要求换货。好不容易,第四次送来的玉镯颜色、外观都没什么问题,李阿姨欣然将镯子签收了。

谁知,当晚,下班回家的丈夫提出异议,他用手指刮摸手镯内圈,感觉高低不平,认为镯子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发现问题后,李阿姨马上给销售者打电话,再次要求退货,然而,这一次,卖方却迟迟不肯回应。

玉镯售卖方认为,李阿姨在收到货物时,即已对玉镯开箱检验,在对外观表示认可后,才将货物签收。如今,李阿姨突然又说玉镯外观有瑕疵,谁能证明玉镯瑕疵的产生原因和时间呢?

无奈之下,李阿姨将售卖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售卖方委托代理人经查看,确认系争手镯内圈确有白色细纹,但其同样表示无法确认该细纹产生的时间和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和玉镯售卖方在此事中,都承担责任。玉镯售卖方有责任对玉镯的质量瑕疵担保,而李阿姨则有验货的责任。在收到货物后,购买者应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及时通知销售者。如果购买者发现了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货品的质量符合约定。

然而,本件事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的交易物品为一只翡翠手镯,不是一般的生活必需品,普通消费者接触的机会不多,更谈不上专业。识别翡翠手镯的真伪与好坏,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在较强的透射光下正反面、多角度地观察,必要时还需借助专业的仪器设备。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李阿姨受自身知识与技能的局限,以及所处环境与条件的制约,不可能在交付手镯的当时作出全面检验。要求李阿姨在交付之时就做到全面验收,这样的要求明显不够公平。

因此,根据商品的种类和交易习惯,购买者在过短的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购买者有权在签收后的“合理时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

那么如何判断什么是“合理时间”呢?

法院认为,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标的物的种类、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在该起事件中,李阿姨发现手镯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电话通知了被告,与其签收行为发生在同一天,仅时隔数小时,应当认定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原告不存在怠于通知的情形。

法院判决销售方将3280元退还给李阿姨,李阿姨则将翡翠手镯退还给销售方。按照李阿姨要求,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