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7月起施行-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晨报记者 何雅君

2019年1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于昨天向社会公布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按照国务院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本市将于2020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效率,减少约35%以上的垃圾处理量,从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过程中产生的空气和水体污染,降低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对土地的占用,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城市生态。推行垃圾分类管理,还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公德意识。

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开展哪些工作?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实施条例。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分类投放、驳运和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

本市依托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市、区、街镇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分类管理工作。市绿化市容部门作为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分类工作进行监管,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收集容器的设置规范、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房屋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政策制定、污染防治、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街镇层面管理力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和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今年,本市将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实现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区域全覆盖,力争全市70%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达标创建;推进改造居住区分类垃圾箱房和投放点1.7万余个,完成湿垃圾车辆配置900余辆,有害垃圾运输车辆17辆;全市干垃圾日均控制量不超过21000吨,湿垃圾分类量日均高于5520吨,可回收物回收量日均高于3300吨。

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哪些义务?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如果生活垃圾在投放环节未做到有效分类,后续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就无从谈起。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市民可在“上海发布”“绿色上海”等微信公众号中查询具体分类情况。垃圾桶等收集设施也按照分类标准统一图文标识,区分不同颜色(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湿垃圾-棕色、干垃圾-黑色)。

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应投放到专用的收集容器。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单独投放到管理责任人设置的堆放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则可预约回收或投放至指定场所,相关办法正在制定。

条例对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规定可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规定可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问:条例在促进源头减量方面有哪些措施?

条例在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领域规定了促进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清洁生产、产品包装减量、快递包装物减量、湿垃圾减量、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

条例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操作性和引领性”相结合的思路,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一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比如,倡导快递企业和寄件人、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快递包装废弃物;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设备和设施。另一方面,条例限制一次性用品的过度使用,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相关部门对此将开展检查考核;规定餐饮企业和外卖服务企业参与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目前,市绿化市容局正会同邮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分别制定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餐饮业和旅馆业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目录,与条例同步实施。

问:如何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条例规定收运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置。条例还设置了“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的监督机制,收运、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平台,在社区公示监举报电话,组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对驳运、收集、运输开展第三方检查。二是严格行业监督,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评议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何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