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超市让顾客自检商品保质期?是推卸责任还是另有苦衷?

定期处理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应是商家的责任,近日一位网友在一家世纪联华超市结账时却看到了一则不太友好的“友情提示”:“严禁购买已过保质期的商品,在结账前请检查所购商品的保质期。结账后物品请即核对,钱款收授请当面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

为此,记者走访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多家超市,均否认自家悬挂过该提示牌。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张贴该告示是门店行为,非企业行为。目前,公司并未查出涉事门店,仍在调查当中。

联华超市为何张贴这样的提示?究竟是在推卸责任,还是另有苦衷?

联华超市:门店行为,仍在调查

2月18日,网友“MrLittleLion”在上海一家世纪联华结账时,看到收银台出悬挂一张提示牌上面写到:

严禁购买已过保质期的商品,在结账前请检查所购商品的保质期。结账后物品请即核对,钱款收授请当面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

于是,该网友拍照将其上传至网络。

“这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吗?这就是消费者权益?”该网友表示震惊,不少人跟帖表示,企业有责任管理好商场内过期商品,为何要消费者自行核对,这难道不是推卸责任的行为?

另外一种声音则表示,超市的此种行为没有必要指责,“这是为了给职业‘打假人’看的,有的人会事先提前把过期的食品饮品带去超市藏在某个角落,第二天去超市把东西找出来,结账时索赔。”他们认为,只是这则提示内容在措辞方面出了问题,有网友调侃:“这文笔分明就是小学生的水平。”

近日,多家联华超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否认该提示牌出自其店内。为此,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并不会对消费者张贴此类告示,张贴该告示是门店行为,而非企业行为。

“运营部门没人敢说是哪家门店的行为,目前我们正在调查。”该负责人表示,暂未查出相关门店,但未经公司审核的告示,是不允许随意张贴的。为此,企业运营表示将加强检查,发现后即使制止。

被“枪手”光顾是常事,售货员自掏腰包赔偿

世纪联华超市北斗星商业广场店位于商城地下一楼,是一家大型超市,每个收银台都摆放一台扫货机,机器外部张贴了顾客提醒,但记者并未找到有关“严禁购买已过保质期的商品,在结账前请检查所购商品的保质期”的提醒。

“你们门店有挂过这样的提示牌吗?”结账时,记者拿着照片问收银员。对方表示并未见过,但是这家超市过去曾遇到过“枪手”自带过期商品来结账,最后索要赔偿。

去年这群人又来过一次,7、8个人,被我们保安认出来了。”

这位收银员说,最后安保部在收银区列队,这群人才未能得逞。

北斗星商业广场店人事部负责人否认门店张贴过类似告示,但在工作微信群里看到过这张照片,“现在就算有也肯定被撤掉了。”她告诉记者,遇到这些“枪手”索赔,最后都只能由工作人员自己赔偿,“他们的压力也很大。”

位于宝山区环镇北路上的一家联华超市,面积比北斗星店小许多,是个小规模的便利超市,几乎每个区域都有一位售货员负责理货。即便如此,这家小超市也被“枪手”光顾过多次。

店内负责人表示,该店并未挂出过类似提示牌。同样地,这家超市“中枪”后也由理货员自掏腰包赔钱。

我们现在还没摸清楚他们是怎么操作的,总之在结完帐后,就开始要赔偿,开口500元、1000元,如果不赔就去工商投诉。”

由于超市监控画面不够清晰,现今的收银技术也无法证明“过期商品”并非出自超市,负责人有苦说不出,“如果不赔偿,对方去工商投诉,我们面临的就是2万元的罚款了。”

对于避免屡次“中枪”的招数,多家门店都表示只能加强自身管理,由理货员管理好各自区域商品,并严格按照商品流转环节的保质期规定,对保质期临界报警天数的商品及时下架处理。“但我们的店员终究会有疏漏的,没办法做到万无一失。”

目前,联华超市在技术方面也未有抵制“枪手”的办法,由于商品条形码是全国通用的,只有商品本身的信息,对于这件商品去向哪家超市,无法通过条形码获取。北斗星商业广场店的工作人员透露,未来他们的“彩虹码”技术投入使用后,便可实现商品批次、出货信息查询。“但这一技术资金投入太高,何时投入使用难以知晓。”

律师:该提示牌不能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这张提示牌,让真正的消费者感到心寒,“难道要我们一件一件去检查?不小心买到有问题的产品只能自讨苦吃?”

为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于商家而言,保证食品安全是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的前提下,把它转嫁给消费者,商家是不可以免责的。”葛律师认为,世纪联华超市的这张提示牌,是单方面的、推卸责任的,是不生效的。

葛律师建议消费者,若离柜后发现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可持购物凭证以及付款记录,向商家商量索赔。如果商家不同意索赔,消费者可继续投诉至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请求帮助。

葛律师表示,正常投诉、维权行为,法律是允许的,是正当的,但有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以此向商家索取超过10倍以外的赔偿,比如“好处费”,这种性质就可能变成敲诈、勒索。

上海将建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

从“知假买假”到故意引诱卖假,从一赔十到索要“保护费”、“顾问费”,面对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打假人”,不少商家觉得自己成了“弱势群体”。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收到的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一共867件,占到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9%。到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达到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

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上海将建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同时建立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相关联席会议,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惩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

举报异常名录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复议或者诉讼数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

《指导意见》表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积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吴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