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直排雨水井,干垃圾车驾驶员被判污染环境罪

2016年起上海市某区保洁服务部有限公司从本市一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干垃圾收集车一辆,从事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可该保洁服务部有限公司干垃圾车驾驶员郑某某竟有二次被发现转运进站的干垃圾含水量超标,如再有干垃圾含水量超标情况被发现,其驾驶的干垃圾收集车将无法进入垃圾中转站内卸载垃圾,势必将造成公司运营损失。

在此情况下,2018年8月4日至8月10日期间郑某某因装载的干垃圾含水量较高,便擅自决定在装载垃圾后驾车至某区道路交叉口雨水窖井处,将干垃圾车滤槽内含渗滤液污水直接排入上述雨水窖井内。后因排入窖进内污水发酵散发恶臭,导致周边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受影响企业通过道路监控锁定郑某某驾驶干垃圾收集车并报案。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显示上述被污染雨水窖井内PH值5.56、悬浮物328、色度400、化学需氧量4190mg/l、氨氮22.8mg/l、总铬0.468mg/l,总铅3.87mg/l,属于有毒物质。

公安机关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传唤到案,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上述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争议。后公安机关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上海铁检院在介入后详细梳理案件情况,提出城市雨水管道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认定为“暗管”,而涉案区域属于特殊保护水域,其污水排放执行的标准根据规定,应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A类排放标准。经审查,于2019年1月22日以郑某某污染环境罪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郑某某污染环境罪。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马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