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历史建筑禁设户外广告设施……这部条例的修改聚焦“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自2003年1月实施以来,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管理依据,营造了良好的保护环境。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当前的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保护要求不断转变、严格有效的保护措施需求强烈、历史风貌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地适应保护新形势和新需求。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共15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四个重点问题作出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改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这样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

同时,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在完善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新增相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

比如,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对于长期以来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难的现实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一方面新增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除了从严保护,“如何活化利用”也成为不少优秀历史建筑焕发新生的关注焦点。

对此,此次修改新增了活化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此外,要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完善历史风貌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活动的规划、消防等管理技术特别规定,以及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的建设活动类型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在活化利用中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和建设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严格相关论证程序,明确按照既有规范进行具体建设活动的论证,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确立规范性要求或者是涉及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的论证,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除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外,政府更是责无旁贷。此次修改对政府责任予以了强化。其中,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