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解读:李小龙女儿为什么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向真功夫索赔2.1亿?

据新华社消息,2019年12月5日,上海市二中院受理了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共同侵犯著名影星李小龙肖像权益为由,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告澄清、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本案中,李小龙家属一方,因李小龙的肖像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向真功夫品牌提出2.1亿元经济赔偿,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呢?家属是否有权对利用逝者肖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人格权的财产性利益?

严嫣律师: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答复如下,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了死者肖像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作为李小龙近亲属对擅自利用李小龙肖像进行盈利的行为,有权主张侵权赔偿诉讼。

虽然李小龙作为已故的功夫巨星,他的肖像权不存在继承一说,但对其肖像权的财产性利益也是不容侵犯的。

严格意义上讲,李小龙近亲属有权起诉她们认为的擅自使用李小龙肖像权牟利的行为,但最终法院是否支持,还要取决于几点:

真功夫的商标形象是否为侵权,也就是说商标中的漫画人物与李小龙本人肖像的相关度;

已注册已使用商标的法律效力界定问题;

以及即便认定侵权,赔偿的合理度等等问题。

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案有待法院抽丝剥茧,理性裁判。

2、有人认为,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法继承。那么,逝者家属是否有权对利用逝者肖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

严嫣律师:

人格权虽然是精神权利,但逝者类似肖像等权利被滥用的情况下,也会形成牟利。

鲁迅后代起诉的案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分析道——对肖像使用的营利目的殊为明显,同时考虑到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名人虽已去世,但其肖像与其子女利益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对死者生前利益保护,构成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及其社会利益保护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亦可参照。最终最高院答复也认定已故名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盈利。                

所以说,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虽然生命逝去,但其人格不应当遭受近亲属以外他人或者组织的盈利性滥用。这应该是人格权财产性质的一种界定。

岳运生律师:

如果李小龙一方以真功夫侵犯李小龙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对应的案由应该是肖像权纠纷。

肖像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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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肖像权这一人格权会发生财产性的转化,侵害肖像权就会损害肖像利益中的财产利益,造成肖像权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因此法律认可自然人肖像所具有的商业性价值并予以保护。

例如,某厂商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某明星肖像的,则构成肖像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公开报道,李小龙家属参考成龙代言费,估算该案件的赔偿金额为2.1亿元。这个数额是否合理?

严嫣律师:

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的民事赔偿原则也有一些理论依据,包括: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

全部赔偿,顾名思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全部赔偿多少。

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按照法定数据标准赔偿。 

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

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考虑类似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平、公正。

李小龙近亲属按照其他国际巨星多年来的品牌代言总价来计算赔偿金额,也就是套用全部赔偿的标准。我个人认为,如果侵权被认定,更有可能按照衡平原则,适当酌情赔偿,而非全部赔偿。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