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车位偶or专用车位?业主为抢小区停车位封堵他人车辆6天,结果……

闵行区的黄先生将车停在小区的公共车位上,不料同一小区的马先生认为该车位是其专用车位,并因此先后两次用自己的车封堵黄先生的车辆,导致黄先生6天无法开车。黄先生忍无可忍,将对方车主马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马先生排除妨碍,并赔偿出行损失、车辆租赁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由马先生赔偿黄先生6天因不能使用车辆所致出行损失500元,3天车辆租赁费损失5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据悉,在黄先生第一次被围堵时,马先生便留下字条表明该车系私家车位,禁止他人停放。黄先生见状第一时间联系物业,经核实确认该车位是小区公共车位,为此物业还在该车位上加涂了公共车位标识。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没过多久,黄先生的车又遭遇封堵。黄先生先后联系小区保安和社区民警,但还是没能让马先生的车辆“移步”。无奈的黄先生只能每天打车上下班。为了接送女儿,黄先生还和朋友签订了3个月的车辆租赁合同,为此支付了2万元租金。

庭审中,黄先生主张马先生的持续围堵行为构成侵权,黄先生还因车辆被围堵连日心烦气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马先生则辩称,该车位是自己的专属车位,物业无权加涂公共车位标识。因小区停车难,只能把车停在马先生车辆前面,但在车辆上贴了联系电话的便条,主观上并没有封堵的故意,综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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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马先生的车辆在数日之内连续封堵原告黄先生车辆,致其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对黄先生的通行构成妨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先生对黄先生构成出行妨碍的期间约为一周,黄先生主张长达3个月全额高达2万元的租车损失,显然超出了合理损失的范围。审理过程中,因马先生已将车辆移走,故黄先生撤回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关于精神损失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陈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