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防疫举措可能构成何种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晨报首席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吴亚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同心抗疫,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正稳步推进。但在实践中,依然有少数人员违反防疫规定,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要求,私自前往公共场所活动等,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0余人因上述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拒绝防疫举措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可能涉嫌哪些具体罪名?

2月6日,最高法院等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违反防疫规定拒绝履行相关防控举措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该类行为可能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了这两个罪名,分别指故意或过失利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侵害的法益均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故意犯罪既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犯罪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该罪,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中的甲类传染病包含“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冠肺炎即属此种情形,违反其防控举措可能构成本罪。

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规定该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该罪。明确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和《意见》相关规定,防疫期间下列拒绝履行新冠肺炎防控举措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1.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存在上述行为并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本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有轻微病症的患者拒绝相关防疫举措,过失造成新冠肺炎在社会健康人群中传播的,即使其对病毒扩散持排斥心理,也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3.无明显病症的具有重点区域旅行史或与重点区域人员接触人员拒绝执行防疫机构制定的如实上报行程、及时接受检疫等防控举措,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4.患者或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5. 患者或其他人暴力阻碍疫情防控,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人员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益维/吴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