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中国乔丹25类商标图形被撤-中国乔丹侵权案8年诉讼终于划上句号

见习记者 陈庚

晨报讯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 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中国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

作为一家民族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凭借着“乔丹”的名气,公司不断壮大,成为中国运动服饰行业的领先品牌,甚至成为了国际篮联FIBA全球特许产品官方合作伙伴。

中国乔丹的名声越来越大,在传到美国过后,自然招致了飞人乔丹的不满。2012年,迈克尔·乔丹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权。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品牌冠名权,乔丹表示,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同时,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也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不过,乔丹体育方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此外,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为了胜诉,乔丹体育的律师甚至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称,中国乔丹体育的LOGO中的人拿的是乒乓球拍而不是篮球,因此乔丹体育并没有侵权。最终,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飞人乔丹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

虽说一审和二审均败诉,但飞人乔丹并没有停止自己的维权步伐。在二审败诉后,乔丹再度作为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在收集了一系列新证据后,请求最高院: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经过最高院审理后,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至此,长达八年中国乔丹侵权案划上句号。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陈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