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 补偿1万元还不如保姆?-律师解读离婚家务补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晨报记者 孙立梅

昨天下午,“全职太太离婚获赔一万家务补偿”登上微博热搜:广东一位全职太太婚前经营一家餐饮店,婚后因怀孕、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消息一出,评论区顿时炸开了锅:“一万块,这就是免费保姆啊”

“这真是应了那句话——打发叫花子呢”……

而就在今年2月18日,《北京晚报》发布“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房山法院判了”,这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施行后首个引发全民热议的离婚案例。报道提及的全职太太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款,网友们的说法也是“请保姆都不止这个价”“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那么,全职太太/先生离婚时要求的“家务补偿”数额基于哪些因素?“家务补偿”到底补偿的是什么?现实司法实践中对“家务补偿”的内容需要怎么样的细化?

新闻晨报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商团队的合伙人邬晓嫣律师。

新闻晨报:怎么看待一年中两例离婚家务补偿引发的全民热议?

邬晓嫣:类似的新闻报道可能会给读者造成一种错觉,就是全职太太离婚时只拿到了1万元或者5万元。但实际情况,法院应该是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的基础之上,另外再判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家务补偿。所以建议媒体在报道此类新闻时,先对家务补偿的前提进行说明,如“在诉讼离婚时,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外,法院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这样就比较完整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无论这些财产是由哪一方所赚取。这本身就意味着认可女方的家务劳动跟男方在外面工作的社会劳动,两者对家庭的贡献和价值是同等的,即女方的家务劳动是受到尊重的,绝对不是网友们所调侃的“免费/廉价保姆”。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一直也是这么贯彻的。

但是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家务贡献补偿限定在了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家庭。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夫妻都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也是为什么之前我们很少听到离婚案例中有“家务补偿”的要求。

今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不论是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还是法定财产共同制下的夫妻,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不限于全职太太/先生。

立法作出这样的更改,更多地是加强了对婚姻关系中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还是由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也即是加强了对女方的保护。

新闻晨报:家务补偿金额的确定基于哪些因素?如何衡量1万元、5万元的金额是否合理?

邬晓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方面确实有较大进步,但现有条款只是原则性的,尚未出台基于适用条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时间等因素的细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地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操作。

我个人的理解,家务补偿金额主要还是看家庭的实际财产情况,并与夫妻双方年龄、婚龄、身心状况、原本工作情况、家庭贡献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水平、离婚后子女抚养状况、离婚后承担家务方通过教育培训重新就业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因素都密切相关,确实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对待。

比如我们接触过的当事人中,有的家庭丈夫月收入只有五六千元,但妻子为了孩子选择全职。他们在离婚时几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这时候妻子要求家务补偿就很合理。也有的家庭,丈夫是企业家,妻子已经分割了几千万元的共同财产,这时候再要求家务补偿,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

还有位妻子婚前是公司高管,做了三四次试管才要了一个孩子,身心受损很大,之后就全职在家带孩子,事业发展成为断崖。这种情况下她离婚后重新回到原有工作岗位和经济水平的可能性就很低。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足以维持女方和孩子的合理生活水平,会影响到孩子将来的生活和教育质量的话,我个人觉得也应该考虑到女方为家庭的牺牲度,在家务补偿上给予适当照顾。

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离婚补偿金额都是没有可比性的。比如,北京那例离婚官司的承办法官后续予以回应称,这5万元离婚家务补偿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孩子的抚养费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上,并且法院在裁判时也考量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所以,不了解具体情况的网友来评论1万元或者5万元的家务补偿是高还是低,其实都是缺乏依据的。

从家事律师的角度,我们会尽可能地把当事人的状况如实、全面地呈现给法官,看法官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

新闻晨报:我国逐渐开放二孩、三孩政策,其实对职业女性造成了相当的心理压力。一方面生育可能引起她们的工作变动,而另一方面就现有的离婚判决来说,女性并没有获得在大众看来合情合理的弥补,我理解这是网友认为两例离婚官司中家务补偿过低的原因。您怎么看待由此可能引发的婚育焦虑?

邬晓嫣:作为一名婚家专业的律师,我也关注到适龄女性群体中有“不婚不育保平安”的说法。尤其是相关的司法判例被公开后,女性群体将之与自己在实际生活中的切身体会进行结合印证,无形中可能引发婚育焦虑。

当然,婚育焦虑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情绪。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始终是根据时代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对于民意的回应也是一直在进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对于之前婚姻法的进步,就是很好的证明。相信我国后续也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家务补偿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关照到更广大群体的利益。

新闻晨报:《民法典》今年才开始实施,包括家务补偿在内的很多条文确实都需要在实践中细化,可以介绍一下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做法吗?

邬晓嫣:我大概说一下美国的做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妇女地位的巨大变化和离婚革命导致的离婚率的增长,加速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扶养制的变革。美国各州的夫妻财产制并不相同,但无论是采用哪种法定财产制的州,分割夫妻财产时基本都采用“公平分割法”,以及对离婚弱势方适用离婚扶养费。

公平分割即“授权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或任何一方所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不管这些财产是由他们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业信誉等,也被一些州认为是可以分割的财产。如纽约州法律中,考虑是否要对结婚期间获得的学位或职业执照赋予估算价值时,估价问题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婚姻期间外出工作,对另一方获得学位或职业执照有经济支持。

而离婚扶养费则是指在离婚后一方配偶面临经济困难而另一方配偶又有能力提供经济支持的情况下,后者对于前者的维持或扶养之给付,包括恢复性离婚扶养费、补偿性离婚扶养费、临时性离婚扶养费和永久性离婚扶养费。

恢复性离婚扶养费,指对于离婚后一段特定时间内,一方配偶对有能力找到工作或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另一方配偶,提供包括教育费用在内的较大数额的扶养费,以帮助原配偶完成教育或培训,获得必要的生存技能,最终能够鼓励受领方成为自食其力者或成立新的家庭。

补偿性离婚扶养费,是指离婚时当配偶双方无积累财产可分割,而一方配偶获得了有价值但暂时不能转化为现实财产的事业(目前仅局限在获得专门性职业教育或营业执照这两种情况),如果另一方配偶对该事业的取得作出过贡献,则作出贡献的配偶可请求另一方就其有效的贡献而给付补偿性扶养费。

临时性离婚扶养费,是指在提起离婚诉讼但未判决之前的分居期间,经济困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另一方对其进行暂时性扶养。

永久性离婚扶养费,只有在一方不能经济独立或年龄过大无法再进行教育和培训获得就业的情况下才能申请。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个人比较期待后续《民法典》司法解释对婚家编相关家务补偿制度的完善和细化,希望能出台既有可指导实操的方法、又可以适应万千家庭不同情况、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司法解释。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孙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