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2月21日上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为配合防疫要求,避免聚集性感染,上海青浦法院采用了互联网在线庭审模式。

上海青浦法院组成由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贤诚担任审判长, 刑庭副庭长汪爱珍和人民陪审员为成员的专案合议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庆天出庭支持公诉。为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案件采取全程无接触的在线庭审模式开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分别于检察院、看守所、律师事务所通过上海法院在线庭审系统参与庭审。

上海青浦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驾车外出返回上海市青浦区居住地,小区保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驾驶员张某的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在二次测量体温正常后,予以放行。被告人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要求保安出示高温不能进入小区的相关文件,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由此通行。当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接小区其他业主报警后至上址处警,对被告人予以劝解并作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解释工作,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被告人仍坚持要求出示相关文件,在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上车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民警遂要求被告人下车,但其仍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时,被告人突然加速驶离,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是否知道小区防疫措施、案件经过等内容进行讯问。合议庭对被告人对小区防疫措施、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的知晓程度进行了讯问。张某表示,对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损害表示非常的遗憾,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道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量刑展开辩论。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张某主观恶意不强,其不理智行为事发有因,是负面情绪累积下因一时冲动导致的结果,并不具有典型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影响小区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逃避处罚,采用驾驶机动车拖拽的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关键时期,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上海青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