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和前女婿伪造老人签名编造“赠与合同”,老人该如何拿回自己的房子?

七十多岁的盛阿姨(化名)日前把自己的女儿小鸣(化名)告上了上海黄浦法院。盛阿姨提出,女儿和其前夫陈先生(化名)数年前编造虚假赠与合同,将自己位于黄浦区的一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被告,而事实上自己对此毫不知情。房屋变更为小鸣单独所有后,因另案诉讼致该房屋被查封和抵押。那么,盛阿姨所说的属实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编造赠与合同“拿”了母亲的房子

盛阿姨诉称,2017年9月,女儿小鸣和女儿的前夫陈先生一起到自己的住处,说陈先生的父亲患病,需用房产证抵押,向自己索要房产证。没想到,之后,小鸣及陈先生编造了涉案虚假赠与合同,将盛阿姨位于黄浦区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小鸣。而实际上,盛阿姨对该赠与毫不知情,也并未签订过相关赠与合同,产权变更时也未到场。

审理中,盛阿姨申请对涉案赠与合同、赠与书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所谓自己的三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合同》、《赠与书》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盛阿姨书写。

盛阿姨称,现该房屋已变更为小鸣单独所有,且因另案诉讼导致该房屋被查封和拍卖。她认为,小鸣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并恢复原来母女二人同为权利人的产权证,并交盛阿姨自己持有。

女儿称全部流程都是前夫安排

被告小鸣辩称,同意盛阿姨的诉请。

她表示,母女二人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的赠与合同,当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盛阿姨也没有到场,全部操作流程都是自己的前夫陈先生组织安排的,盛阿姨的签字也是伪造的。

本案第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的某小额贷款公司则称,盛阿姨和小鸣是母女关系,即便盛阿姨签名非本人所为,也可以认定为特殊的代理关系,故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小鸣系基于接受盛阿姨的“赠与”而无偿取得盛阿姨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然而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赠与合同、赠与书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三处签名字迹均非盛阿姨书写,故对盛阿姨表示其对涉案房屋赠与事宜完全不知情的主张,予以采信。

小额贷款公司主张原、被告系母女因而可以认定为特殊的代理关系,但房屋产权份额处分系重大财产处分事项,而涉案房屋的“赠与”及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未见盛阿姨明确授权小鸣处理赠与相关事宜的任何委托材料,故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但该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抵押权人,其抵押权不受涉案赠与合同效力的影响。

综上,涉案赠与合同并非盛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盛阿姨的合法权益,依法当属无效。据此,盛阿姨要求确认涉案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原登记状态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小鸣协助盛阿姨将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为母女二人(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