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期限调整为五年啦!


告诉魔都市民一个好消息:市人保局和市医保办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了!《通知》规定: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该规定从今年起实施。

按照《通知》的规定,《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指的的是《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意见》规定:

▪ 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

▪ 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门诊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以酌情延长。未纳入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按医疗保险一般门诊医疗的规定执行。

因此,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的期限为五年,其它项目期限为18个月。

根据《意见》的规定: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由原来的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扩展到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恶性肿瘤患者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的不再予以登记。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

《意见》施行前已经进行门诊大病登记的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自本次登记之日起算。《意见》施行前恶性肿瘤确诊或复发时间已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相关抗肿瘤治疗的,由患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