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因肇事方逃逸,无责方车损险理赔款要被扣30%?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逃逸,被认定为无责一方的何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6万余元。不料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肇事方逃逸的,实行30%绝对免赔率为由,扣除近8万元。心有不甘的何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虽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未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该条款对何先生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理赔款26.3万元。

肇事车逃逸车损险要扣30%

2016年12月,何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一年。

2017年2月,张某驾驶该车辆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肇事货车逃逸,车主身份无法查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由于无法与肇事方取得联系主张赔偿事宜,何先生只得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依据保险合同先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表示,由于该起事故肇事方逃逸,要扣除30%的绝对免赔额,有7万余元的损失无法理赔。

投保时明明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为何仍然有30%的绝对免赔额,这让何先生感到难以理解,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定损金额26.3万元全额赔付保费。

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车损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对于该条款,保险公司已用加黑加粗的形式予以了提示。而且保单上明确记载,保险公司向何先生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何先生做了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还强调,公司另外设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何先生并没有投保该附加险,其理应知晓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应扣除30%的免赔率。

对此,何先生表示,投保时保险公司从没有提及存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保单上的签名也并非其所签。经查,保单上何先生的签名与诉讼材料中的签名确实存在较大差异,但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尽到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扣除30%免赔额所依据的保险条款内容,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何先生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以黑体字加粗印刷,可视为尽到了提示义务。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保单投保方签名系何先生所签,法院不能就此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设立了不计免赔率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两种附加险,但其未能证明在缔约时,告知何先生存在上述两种附加险,以及两种附加险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

据此,由于保险公司未就系争条款内容向何先生进行说明,该条款对何先生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