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号文面世:融资担保监管迎四项配套制度

银保监会日前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四项配套制度分别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这是银监保监合并后下发的第一道文件,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构成有效补充。基本可以明确银保监之后会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

如此重要但又冗长的文件,一向贴心的周到君自然为各位划出了文件中的重点。

重点!

1. 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2. 文件特别指出,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即为ABS、信托、各类资管计划提供担保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该类业务权重一律为100%!没有例外!

3. 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农户:权重为75%。其他:权重为100%

4. 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被担保人主体评级AA以上:权重为80%。其他:权重为100%

5.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6.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分类Ⅰ、Ⅱ、Ⅲ级,并对资产比例进行管理,保证流动性。

7. 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

8. 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