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踢足球发生碰撞致骨折,同学、学校是否担责?为何两审判决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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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竞技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踢球过程中发生肢体冲撞及因此造成损害较为常见。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一起体育课上踢足球学生受伤的上诉案件,二审改判校方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受伤同学自行承担该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其余责任后果,一起踢球的对方同学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体育课踢足球发生碰撞致伤

中学体育课上,两个班级在体育老师的安排下进行足球比赛,小汪在运球时,小于从小汪背后扑上去抢球,两人撞在一起,小于没站稳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小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锁骨中段骨折”。

事发时,小于和小汪均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的父母认为学校监管不到位,小汪则直接导致小于受伤,因此将学校、小汪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小于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6万元。

一审:认定三方各担1/3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某一方存在过错,故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酌情认定小于、小汪、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综合考量小于的合理损失,判决学校、小汪方各赔偿1万余元。

小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六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小于上场踢球并非体育老师安排,是自己抢球倒地受伤,小汪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学校担责1/3,对方同学无责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小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比例,小汪不服,为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而做了进一步的事实调查并形成书面证词,且所提供的证据系在一审判决后调查取得,故应作为新证据采纳。

本案发生于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虽然小于系未经体育老师安排自己上场踢球,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的踢球队员之一。小于在踢球过程中为抢球撞到小汪而自己倒地受伤,该损害后果系小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此小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未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过赛前的安全教育,故学校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官提示: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事先对学生进行比赛规则、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以尽到管理、指导职责。此外,未成年学生参加足球、篮球等高对抗性体育运动,应该自我预知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尽量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身体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