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保险有三类、四款产品可选择 55岁以上不要买C类

今天晚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随着相关规章制度的出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涵盖公司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人员配置、网络服务等内容。

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暂行办法》规定,税延养老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这样既能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能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

税延养老险提供了三类、四款产品供消费者选择: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在销售过程中,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发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此外,保险公司应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参保人每次交费(合转入产品账户价值)时,购买C类产品不得超过其当次交费的50%。参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产品账户价值的50%。

近日,太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经表示正在积极筹备相关产品的落地,今天,中国太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暂行办法》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中国太保已准备就绪,将确保税延养老 “惠民利民”核心理念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