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全流通制度就绪 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

5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官网公布,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明确相关股份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安排和申请流程,制定并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这是《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套文件,意味着H股“全流通”制度已齐备。

境内代理商向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申请账户

《业务指南》对相关股份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的业务安排和申请流程的多个关键环节给出了明确安排。如要求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境内证券公司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境外代理券商则应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

账户安排方面,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H股“全流通”名义持有证券账户,集中存放境内投资者所持试点股份;同时,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H股“全流通”证券交易账户,用于委托境外代理券商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试点公司接受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委托,申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

《业务指南》规定,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H股“全流通”证券。

同时规定: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交易指令。试点期间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投资者不得卖空。这与4月20日公布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一致。

此前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也已经指出,“全流通”试点仅限于原股东减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试点企业相关股东先期可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待相关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开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

根据《业务指南》,境内投资者需要在股份卖出前,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交易日才是H股“全流通”交易日。

试点规模小冲击不大

目前,H股“全流通”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证监会4月20日正式推出首家试点企业——联想控股。此外,5月9日,中航科工在港交所公告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项目的申请已获得正式批准。证监会多次强调,将与香港保持密切沟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遵循“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申万宏源研究报告认为,H股“全流通”试点相比港股市场总市值来说规模有限。考虑到在试点阶段,监管层也十分关注全流通所带来的公司治理、国家安全和资本流失风险,预计大股东在短期内并不会快速大量地减持。

提示

H股只是内地港股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一部分,在港股市场交易、流通,而境内大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则只能在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国外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之间转让,并不能自由流通。H股“全流通”,是指香港上市公司相关股东所持的在境内登记、无法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转登记至境外市场后,可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市场买卖该股份。

H股“全流通”之后,采取H股架构上市的内地企业可以将其尚未公开交易的国有股及法人股等内资股,转为外资股并在港股市场上公开交易。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 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