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发布 试点阶段CDR不能质押也不能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5日正式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对存托凭证(即CDR)试点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为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奠定了制度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初期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在答记者问中,中国结算表示,投资者通过现有A 股账户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此外,试点阶段,投资者所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只能在A股市场交易,暂不允许跨境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也不可以提取为境外基础证券的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投资者问答

1、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可以办理哪些非交易过户业务?

试点阶段,存托凭证可以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等非交易过户业务,原则上参照A股相关业务办理。

2、投资者是否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为什么?

不会。投资者持有的是存托人签发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而境外基础证券实际持有人为存托人,因此,投资者会出现在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给存托人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之中,但不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而是以存托人或其委托的托管人名义出现。

3、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不显示存托凭证持有者(投资者),是否影响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并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4、中国存托凭证业务有哪些公司行为?以什么币种结算?

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司行为服务主要包括现金红利发放(不含选择权)、送红股(转换为存托凭证)、配股(转换为存托凭证)和网络投票等,相关业务均根据存托人申请,参照A股相应业务办理。

上述公司行为涉及的资金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阶段,暂不提供其它特殊公司行为等服务,待业务平稳运行后,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加对相关公司行为类型的支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