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拿骨灰盒“霸占”他人房屋,法院上门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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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低矮的小平房,两位争夺所有权的老人,三个以被执行人骨灰盒为挡箭牌拒不腾退房屋的儿子……这一切,都随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房屋腾退执行小组(以下简称腾退小组)的冒雨行动,画上了完结的句号。

知青返沪,发现房子没了

2006年之前,作为老知青的林大爷一直在甘肃兰州工作生活。近日,林大爷在古稀之年终于返回上海,落叶归根。可当他回到上海后却发现,自己多年未住的房子,竟然已经被他人据为己有了。

林大爷想不明白,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他,怎么房屋就成了别人的,还一住就是几十年呢?2012年,林大爷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房子并从中搬出。

庭审中,房屋的现住人被告郑大妈表示,这间房子是自己当初花五千块钱从林大爷的哥哥嫂子那里买来的,只不过由于年代久远,交易凭证等已经找不到了,但自己不是无理由占用,并拒绝搬出房屋。

经上海嘉定法院审理查明,所争房屋在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的确认户主为原告林大爷,其后的《嘉定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亦是原告林大爷登记为所争房屋的户主,因此,林大爷是所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现被告郑大妈居住使用该房屋,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因此林大爷要求郑大妈搬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郑大妈认为系争房屋从案外人处购得,其不同意搬出的意见,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关系,但案外人并非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且该买卖行为事后亦未得到原告林大爷追认,故被告郑大妈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出来了,林大爷的房子可以重新拿回来了,考虑到被告郑大妈年逾八十岁,法院决定给予一定的搬迁期限让郑大妈能够好好安置。

去世后以骨灰盒继续霸占房屋

搬迁的期限一再延迟,郑大妈就是不肯离开,无奈之下,林大爷又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立案执行后,上海嘉定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实地调查,发现郑大妈由于患过脑梗,目前神智不清,每日只知道外出拾荒,晚上回屋睡觉,其他哪儿都不去。而且其三个儿子也表示无法安置母亲,除了每日送点饭菜之外,对其他事情并不过问。

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若强行改变郑大妈的生活环境,可能会使她很难适应,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执行法官多次与林大爷的子女进行沟通,最终双方以郑大妈按月缴纳500元房租的方式达成和解,林大爷及其子女同意让郑大妈继续租住,直到郑大妈终老。

2017年11月,被执行人郑大妈过世了,按照和解约定,林大爷终于可以收回自己的房屋了。但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郑大妈的儿子竟将郑大妈的骨灰盒放在了房屋内,并以此作为“挡箭牌”要求林大爷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款。由于双方就补偿金额争议太大,林大爷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这起执行案件,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争议房屋交付申请人林大爷的条件已成就,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准备组织执行力量了结此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腾退小组出击,顺利交付房屋

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腾退小组在第一时间去往现场张贴了强制迁出公告,通知被执行人郑大妈的家属将房屋内的骨灰盒等其他物品搬离,可直至公告期满,郑大妈的儿子也无动于衷,继续以骨灰盒霸占着房屋。

2018年7月4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腾退小组执行干警,前往争议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经过现场勘察,发现房屋被锁链紧紧锁住,用开锁工具打开了房门后,执行法官们首先携带着执法记录仪进入房屋,详细记录了屋内物品及摆放情况。

记者跟随执行法官们进入后发现,郑大妈的骨灰盒被悬挂在了屋内的房梁上,屋内只有零散的物品和简易的衣柜,空气中弥漫着陈腐的霉味,显然是长期无人居住。

该案的承办法官朱云龙告诉记者,考虑到对死者的尊重及当地的风俗民情等因素,还专门请来了附近公墓的专职人员,由他们将郑大妈的骨灰盒带出房屋,并暂时妥善安置在公墓中。执行结束后,法官们将继续与郑大妈的家属们进行沟通,争取让他们早日将老人的骨灰盒安置好。

房屋腾退好了,执行法官和特地赶来的林大爷女儿林女士办理了交接手续,至此这件历时五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齐齐上阵

朱云龙法官告诉记者,此案的难点就在于被执行人的亲属将骨灰盒放在了房屋中阻碍执法,带来了一定的执行难度。“前期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确保此次执行能够一次到位。”朱云龙说,“为了保证此次行动的合情合法、公平公正,我们特别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作为特邀监督员全程参与此次执行。”

据悉,这是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腾退小组自今年成立以来的第三次重点出击。上海嘉定法院于今年6月正式成立“强制腾退类案件专业行动组”,意图引导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工作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努力,改变以往各自为战、单兵作战的工作模式,将全局执行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执行团队化”专业机制,增强执行威慑力和司法权威性,更好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东华 郝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