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撞警车追踪 | 律师说法:原本扣3分的事,现在却可能要判3年以上

9月4日上午,一辆黑色荣威小轿车在四川中路汉口路冲撞警车的视频在网上热传,驾驶员李某(男,34岁,网约车司机)面对黄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违停处罚时,抗拒执法,欲驾车逃离现场,行驶中撞倒1名环卫工人。

在民警拦截过程中,其撞到路边一辆警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环卫工人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已出院,无其他人员受伤。

原来仅是扣3分的事,因为司机的一时冲动,最终酿成了大祸。

葛志浩律师:行为具备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公共安全作为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也正是因为公共安全涉及到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刑法》中专列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便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葛志浩律师认为,由刑法的上述规定可见,当一个人在主观故意的驱使下,其所采取的行为具备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且起刑点为三年,足见该罪名之严重性。

回到眼下的这个事件,葛志浩律师表示,对肇事的网约车司机来说,虽然其采取的这一系列行为的动机仅是逃避行政处罚,同时为了“保住”自己的驾驶执照不被吊销,但这与其主观上是否已认识到接下来其所采取的“疯狂倒车”、“冲撞”等行为将对马路上的行人或车辆造成损害这一后果并不矛盾。

换句话说,假设其动机确实仅是为了逃避处罚,然而只要其主观上对行为后果是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那么接下来他所采取的行为,便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嫌。

“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而言,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更广泛、不特定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正常与否,因此,同样的一个‘疯狂倒车’举动,一个发生在闹市的市政道路上,一个发生在空旷的赛车训练基地,所可能产生的将是截然不同的结果。”

谢向英律师: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表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性的危害行为。同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报道的事实来看,李某在面临警察执法,驾驶轿车抢夺驾驶证,危及执法人员、来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性的危险。

从案件事实后果来看,李某行为撞到一名环卫人员(无大碍)、损坏一辆警车的后果,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李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可能会从宽处罚。

扣三分的事实属于交通违法行为,现在由于李某一时冲突,可能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谢向英认为,显然,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处罚;而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触犯刑罚。

所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面临交通执法时,应理性对待,切忌错上加错,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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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吴艺璇 荣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