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个人首次购买无需面签,公募理财产品不设起点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2018年11月18日。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

非标和股票投资空间扩大

征求意见稿则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非标债权的投资限额也有放松。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取消“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和“单一客户非标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的要求,银行投资非标空间大幅提升。

非标融资作为银行理财传统配置强项,是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途径;同时非标是银行表外融资的主要构成,非标缓和有利于降低市场信用风险隐忧。

公募理财产品不设销售起点

而且,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销售起点。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同时,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同时,合规私募机构纳入理财合作范围,公募投资顾问和私募合作机构均可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化产品设计创造条件,且银行理财自身分级减少借用通道成本,有利于提升理财利差。

银行可不新设理财子公司

按照征求意见稿,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理财子公司应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若设立子公司,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这意味着,在理财子公司和银行内部理财业务专营部门之外,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又有了新的潜在组织形式。

目前,公布设立资管子公司(理财子公司)的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十余家机构,注册资本金从“不少于10亿元”到“不超过100亿元”不等;牌照齐全的四大行均未公布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计划。

华泰证券沈娟认为,子公司管理办法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用于设立子公司的银行理财业务,子公司模式的政策红利凸显。重点推荐零售资管转型领先的招行、光大、上海、平安。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