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承诺离婚后房产证为儿子加名,后又反悔!离婚协议约定可以撤销吗?

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男方须于离婚后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主张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是赠与行为,自己有权撤销赠与,拒绝履行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可以撤销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并非赠与,不可撤销,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

离婚后男方拒绝履行房产加子女名

2007年7月,华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可婚后二人却因种种矛盾难以化解而最终于2016年11月选择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华某与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男方高某却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 50% 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华某与高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约定是有效的,高某应该诚信履行,故支持儿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该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图文无关

房产加子女名的约定并非赠与

二审中,高某表示,其在离婚协议中只是承诺了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但该承诺的性质应属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自己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上海一中院认为,

华某与高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高某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高某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华某、高某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高某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高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按份所有,高某与其子各占50%的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就本案涉及的利他合同和赠与合同的认定问题,上海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本案的主审法官金绍奇指出,利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利他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获得履行请求权。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离婚协议系由华某与高某签订,双方约定高某须于离婚后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该条款构成高某向其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属于利他合同范畴,并非系高某与其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条款,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