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一字之差,“轻伤”与“轻微伤”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受害人经鉴定,若果是轻微伤,施害人就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他将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倘若受害人被认定是轻伤一级的话,那么,施害人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刑事犯罪,他将面临的或将是六个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差别却很大。

都是垃圾惹的祸

2017年10月的一天,小伟(化名)和哥哥小易(化名)外出回家,走到楼前准备上楼时,杨某突然出现,拦在了小伟兄弟俩的面前。

原来,小伟家正在装修,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楼道口。而杨某是专门来找他们收取清运建筑垃圾费用的。但是小伟和小易两人当时就拒绝了杨某。

一边小伟称自己已经把这笔钱交给了小区物业。小易也称,“我们又没有雇你干活,凭什么给你钱!”而另一边,杨某称自己承包了该小区的垃圾清运等工作,并没有收到物业替小伟转交给自己的这笔钱。就这样,双方争执不下,并且越说越激动,最后开始互相推搡。

与此同时,杨某的表弟武某正在旁边楼干活,听到不远处有吵架的声音,寻思着把手里的活干完就去看热闹。当武某兴冲冲地赶到时才发现竟是自己的表哥杨某在与别人推搡。事态开始升级。

武某赶紧上前,想把双方拉开。“对方觉得我是来帮忙的,就一脚踹在了我的肚子上,我就还手了。就记得打到了他们的腹部、头部等部位”,武某对案件承办人说道。之后三人就扭打了一会后,小伟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见此状,小易赶紧拿出手机来报警。

警察迅速赶到后,大家才发现小伟头部周围有血流出。于是,小伟被直接送去医院救治。同时,警察也为三人分别开具验伤单,让他们各自验伤。

令人疑惑的“轻微伤”

一周后,鉴定结果出来,并认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其中,小伟系遭外力作用致右眼部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10肋骨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面部、胸部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分别构成轻微伤。

但是,小伟收到公安处理结果时,内心不服,对鉴定意见书上的“轻微伤”更是不认同。于是,2017年10月26日,小伟再次到派出所,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在得知若无新证据提交,鉴定中心将维持原鉴定结论后,小伟放弃了重新鉴定。

一直到2018年4月下旬,小伟带着材料到公安局信访,再次提出自己对本案鉴定结果及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这次,小伟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到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并重新拍片。

同一伤害不同的鉴定结果

同年8月份,新的鉴定结果出来了。根据小伟的就医材料及新拍的CT片认定,小伟右眼眶内侧壁、底壁骨折(即右眼眶二处骨折)及左侧第10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微伤。

根据此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结果相互独立但又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采信哪一份?

如果小伟的伤认定为轻微伤,武某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他将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倘若认定是轻伤一级的话,武某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刑事犯罪,他将面临的或将是六个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时表示:“这两份鉴定意见对武某来说是从无罪变成了有罪,到底要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我们要慎之又慎。”

根据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法院开庭时,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于是,就采信哪份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承办人特地询问了上海市检察院法医专家徐跃灵君的意见,让其重新查看了小伟的CT片,弥补了检察官在医学专业领域的短板。最后,徐跃灵君建议采信轻伤的鉴定意见。

审查结束后,闵行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6日将该案移送至区法院提起公诉。贯彻以证据为中心的原则,为更好的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向法庭提出申请邀请徐跃灵君法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庭审现场,辩护人提问质疑第二份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面对这一质疑,徐跃灵君利用专业术语为现场人员解释眼眶骨折的情况,并在CT片上指引大家分辨。其中明确指出,2017年小伟拍摄的CT片中就可以看出两处眶壁骨折。同时,2018年小伟新拍的CT片中也可以看出伤口愈合后眶壁呈现塌陷状,符合伤势的演变过程。

另外,辩护人还对轻伤鉴定意见中的检材以及结论提出其他疑问,徐跃灵君法医均一一作出回答,协助检察官解决了眼眶骨折这一专业性问题和采信“轻伤”鉴定结论的充分依据,保障庭审指控犯罪的顺利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徐跃灵君的证词均被法院采纳。同年12月3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小伟头面部等处遭外力作用,致右眼眶二处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应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