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规则发布,护航民企债券发行

18日,沪深交易所和和中国结算联合发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办法》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总体业务框架、参与者要求、业务开展模式、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以及风险防控等内容。

初期以信用保护合约起步,暂免收费

信用保护工具是对交易所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积极探索,提供了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工具,填补了交易所信用类衍生品空白,有利于优化信用债市场风险定价机制,促进公司债发行、服务实体经济。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大类。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不可转让,但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可以转让。

试点初期先以信用保护合约起步,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二是实行参与者分层管理。按照从严至宽的准入标准分别为:凭证创设机构、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具体而言,凭证的创设机构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最高,具有创设信用保护凭证资格;合约的参与者为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合约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合约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不能与其他非合约核心交易商的投资者签订合约。

信用保护合约的参与者分为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信用保护凭证的参与者分为凭证创设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均向交易所事前备案。

三是明确试点初期受保护债务范围,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四是建立信用保护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和集中监测机制,明确了凭证创设机构的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和到期风险提示等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界定信用事件主要类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方式和运作流程。信用事件主要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具体适用的信用事件类型由交易双方约定。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交易所、中国结算另行公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

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信用保护合约的保护费将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敲定,由合约卖方和买方充分沟通后自行确定。合约保护费的支付方式分为按季支付、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前端一次性支付三种方式,其中季度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参考的主体评级确定。

降低民企发债成本

此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并组织了部分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促进民企债券发行,取得积极效果。

去年以来,沪深交易所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目前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交易15笔,涉及名义本金共1.7亿元,并已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场首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浙江恒逸集团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约与参考实体公司债券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

目前上交所的信用保护工具名义本金已经达到2.2亿元,支持债券发行规模11.2亿元。近期,两交易所将举办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培训,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推动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市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