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后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遭强制平仓股票偿还借款

经法院调解,何某应向王某履行支付本息合计35万元,但何某始终没有履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名下开设有沪市A股账户,股票账户内有价证券变现后足以履行全部金钱债务,遂依法通过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了上述股票。

强制平仓偿还借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对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民事调解:何某应向王某履行支付本息合计35万元。然而,何某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普陀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到庭履行义务,但未果。

执行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名下开设有沪市A股账户,股票账户内有价证券变现后足以履行全部金钱债务,执行法官遂依法通过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上述股票。

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执行法官做了周密部署,先赶赴何某所开户的券商公司处,依法对其在营业网点的资金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同时,执行法官向其户籍所在地、生效调解载明的上海市常住地址、社保缴金单位所在地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及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望其在一周内到庭主动履行义务。

此后的一周里,何某既没有与执行法官联系,也没有向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自愿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强制平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股票,并将股票变价款自被限制的资金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

节外生枝资金消失

然而,在强制平仓的次日,执行法官接到来自券商的紧急电话:

强制平仓股票所得的变价款竟已不在被限制的资金账户中!

执行法官查明了平仓当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2小时的交易时间内,何某4次登录证券账户,相关钱款于9时31分转至何某名下保证金理财账户内。

在券商的配合下,法院第一时间追加了对其保证金理财账户的限制措施,以防股票变现所得款意外转移。

何某到庭表示,该项资金流动是系统自动操作的结果,非自己人工所为。同时,其对自己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具结了悔过书,并获得了随其一同到庭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的谅解。

在确认钱交付给王某的情况下,执行解除了对何某的全部强制措施。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贺天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