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小区因垃圾分类不符要求被暂停收运,管理部门:执行确有难度,但还是要贯彻落实

日前,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不分类不收运”仅针对单位生活垃圾,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行,居住区生活垃圾也纳入了“不分类不收运”的范围。消息一出,相信不少居住区,尤其是居住区物业有点“紧张”。而周到君了解到,近期,已经有小区因为垃圾分类不符合要求,被暂停收运垃圾半天。

不分类不收运范围延伸到居住区

2017年上半年,本市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出台了《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单位垃圾不分类将不予收运。而此次,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的实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要求也将不予收运。

据了解,不分类不收运的说法源于2017年。当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要实施范围是公共机构和企业。

随之,上海市配套出台了《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单位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若单位生活垃圾不分类则不予收运。

已有小区因分类不符合要求被暂停收运

周到君获悉,近期,已经有小区因垃圾分类不符合要求而被暂停收运垃圾。

闵行浦锦街道有关人士介绍,今年1月,街道对辖区内的商户、物业、小区等广泛告知了“垃圾不分类不收运”的措施,同时还告知,根据相关规定,除了不收运,城管还会进行处罚。3月,再一次有针对性地对平时清运、检查过程中发现分类情况不理想的商场、小区、物业进行了“不分类不收运”的告知,督促尽快整改。4月起,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陆续发出了停运告知书,大概有十多家单位先后被暂停收运垃圾,时间长短不一,其中,绝大部分单位被停运1天,第二天去检查时发现已经整改单位,便恢复了清运。

据悉,在被停运的单位中,有一家超市被停运了2天,还有一个小区被停运了半天。

这家超市有大量生鲜产品,包括鱼类、水果等,每天会产生不少湿垃圾,干垃圾量也不少。当被发现垃圾分类不符合要求后,虽然相关部门多次告知,但由于种种原因均没有及时整改到位,在被停运1天后,依然没有整改到位,于是,被继续停运垃圾。

通常来说,大部分单位被停运垃圾1天就要喊“吃不消”,为何这家超市能“扛”2天?原来,它有一个独立的垃圾箱房,可以容纳约3吨垃圾。

被停运的小区有一排沿街商铺,商铺的物业和小区物业为同一家物业公司。商铺和小区的垃圾分类情况均比较糟糕。“考虑到居民的正常生活问题,我们最后停运了该小区半天的垃圾清运,原来应该早上去清运的,最后改到了下午。”

这名负责人坦言,真正执行“不分类不收运”对环卫作业企业以及管理部门来说,压力很大,“有的公司也会来交涉,你们停运的依据是什么?尤其涉及到小区,事关民生问题,老百姓投诉怎么办?”

据周到君了解,这样的执行压力其实不仅仅在一家环卫作业企业,一个街道的管理部门,而是普遍性的。市绿化市容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从要求来说,肯定是要执行“不分类不收运”,具体执行需要层层落实。

至于全市目前有多少单位被执行过不分类不收运,目前还没有详细统计。

■闵行浦锦街道垃圾中转站,干湿垃圾在这里被分开处理后再转运出去。

“不分类不收运”一步步如何执行

“不分类不收运”的规定其实早已有之,但一直缺乏较为明细的操作步骤,随着《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的出炉,环卫作业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终于有章可循。最受人关注的是,居住区也纳入了不分类不收运范围。

首先一个问题是,环卫作业企业和管理部门如何判断垃圾分类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判定

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方式判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收集、运输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除与收集、运输单位直接沟通外,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判断不符合分类要求后,如何操作?

■收集运输单位操作规程

(一)告知并要求改正

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

收集、运输单位应将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及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在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管理责任人可通知收集运输单位另行排班予以清运,或由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常规收运频次在下一次清运时予以清运。

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

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整改不到位怎么办?

■拒绝收运并报告

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整改到位后,什么时候恢复收运?

■恢复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管理责任人在被拒绝收运当日即采取改正措施,并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可直接向收集、运输单位申请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等途径,指导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居民进行重点宣讲、登门劝告、座谈协商等,同时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切实落实改正措施,促进达到分类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除了不收运,还可能面临城管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日前表示,将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全覆盖的执法,即从前端的分类、中间的收运到末端处置等全部环节都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在检查过程中,将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外,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信用惩戒。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收运及未端处置企业,依法吊销运营资质。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个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对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条例也有相应的处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郁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