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活垃圾投放行为要被罚款,罚多少?城管出台相关规定,7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个人和单位若出现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分类投放容器等行为,且拒不改正,将会被罚款,甚至信用也会受到影响。那么,违法行为具体出现几次会被罚款?什么叫拒不改正?拒不改正,到底罚50元、100元、还是200元?日前,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执行细则进行了阐述。

哪些生活垃圾相关行为可能受到城管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13项,其中10项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环节相关,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余3项则与源头减量相关,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由城管实施行政处罚的10项内容包括:

(一)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二)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四)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五)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六)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

(九)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怎么界定“拒不改正”,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月出现3次以上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怎样界定“拒不改正”?

城管执法部门出台的文件指出: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

(四)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处有关人士表示,生活垃圾投放行为有一定特殊性,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如果一位市民,今天未分类投放被发现,改了,过几天又重犯、再犯,就不能认为他真正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认定标准,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屡教屡犯”的问题,促进居民养成良好习惯。

怎么叫逾期不改正?

通常来说,当事人被城管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会给予一个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如果逾期不改正,也会被罚款。

怎么叫逾期不改正

文件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二)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

(三)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什么情况会影响信用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违法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还可能影响信用。

那么,什么情况之下会影响信用?

城管出台的文件表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罚50还是100,怎么定?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处50-200元罚款,单位罚款金额在5000到50000元之间。那么,具体罚多少怎么定?

城管部门表示,主要视违法次数、违法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而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于后果更严重,因此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单位来说,“将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这三种行为的处罚金额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如果反复违反《条例》规定,违法成本就会随着次数增加而上升。

整改前置,教育为主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外,其余违法行为均为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被当场直接处罚外,其他生活垃圾违法行为都要求违法当事人先整改,后处罚。

上海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刚开始,城管执法部门将以教育、宣传、劝导为主,给市民或单位改正的机会,不以处罚为最终目的。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郁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