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夜宿宾馆离奇坠下三楼,法院判这“锅”宾馆得背

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KTV内饮酒娱乐后的徐某,在入住某宾馆后2个小时,意外发现自己竟躺在宾馆门前地面上,浑身剧痛无法动弹。经医院诊断,徐某因坠落受伤,全身有多处骨折并伴肝脾挫伤、腹部闭合伤等,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没有监控录像,这场坠落是如何发生的,人们无从得知。但徐某认为,他是因宾馆未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而跌出窗户的。宾馆应当对徐某进行赔偿。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便将宾馆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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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一方认为,虽然徐某入住宾馆是事实,但徐某系饮酒后入住,摔伤原因不明确,此事和宾馆毫无关联,故不同意赔偿。

松江法院经审理还原了现场:事情发生在2017年4月19日的凌晨,徐某进入宾馆后,入住于308房间。当日凌晨2时许,徐某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躺在宾馆门前的路面上,且身体受伤。

事发宾馆共三层,原告入住的房间位于宾馆三楼靠南,窗台高约56厘米,上有全封闭小窗高约28厘米,再往上系可左右横移的两扇窗户,且有限位器和铁栏杆。

但徐某表示其入住当日该窗户并没有限位器或限位器已经损坏,也没有铁栏杆。由于宾馆的监控已被覆盖,徐某摔伤的原因无处得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从本案当事人陈述和现场勘查情况看,宾馆方未能根据入住宾客可能醉酒的实际情况提高作为宾馆从业者的注意义务,而且徐某的客房窗户的设计和设置不能很好的避免宾客故意或者不慎从窗户坠楼的意外,故宾馆方的服务在管理和硬件设施上都存在一定不足,可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虽尚无直接证据证明徐某的受伤原因,但徐某高坠伤的诊断结果,对徐某是从高处坠落受伤的证明是高度盖然性的,故本院认为徐某受伤与宾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考虑到徐某在事发前饮酒至凌晨,且对坠楼原因语焉不详,令人高度怀疑其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法院认为,对其高坠受伤的意外,也不能过于苛责于宾馆方的安全保障。但宾馆方在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在提示、警示和预防方面确有不足。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旅馆对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被告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