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下发通知征求意见:禁养烈性犬,要在实施免疫的同时明确提醒犬主!

市农业农村委今天下发《进一步加强本市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要依法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并发放免疫证明,其中对禁养的烈性犬,要在实施免疫的同时对犬主给予明确的提醒,对部分幼犬一时难以确认品种的,应在免疫后发放有效期6个月的临时免疫证明,待品种确认后补发正式免疫证明。

要诚信经营,不得将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与其他诊疗销售行为捆绑进行。要积极配合动物疫控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监测采样,协同做好狂犬病的免疫效果评估。对在诊疗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犬只狂犬病疑似病例,要依法立即向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各狂犬病免疫点要主动明示免疫点资格,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认定书。要确保犬只狂犬病疫苗质量,采购的进口疫苗须具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采购的国产疫苗须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并做到疫苗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或超出保质期的疫苗。

要确保人员资质,免疫点负责人应具备执业兽医师或中级兽医师以上资质,其他免疫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两年以上从业经历,并在免疫时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信息准确,做到疫苗注射和电子标识植入同步进行,并认真核对、准确录入犬主信息和犬只信息,严禁弄虚作假非法牟利。

要制定好犬只狂犬病年度强制免疫和监测流调的方案,持续完善狂犬病免疫点的设置标准、考核方案和免疫操作规程。要将动物诊疗机构的量化评级结果与狂犬病免疫点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要强化对狂犬病免疫点疫苗管理、档案记录、兽医资质、免疫出证等情况的督查,加强对不具备狂犬病免疫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宠物用品商店、宠物美容商店等的检查和整治。对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开展免疫和诊疗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要主动与公安、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建共享犬只免疫、监管、疫情等信息。要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收容流浪犬的疫病防治,参与本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禁养犬目录的修订。

据悉,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传染病,人一旦感染发作,病死率100%。犬是狂犬病病毒最主要的储存宿主和传播宿主,被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咬伤是人感染狂犬病最常见的途径。近年来,本市已发生多起被携带有狂犬病病毒的流浪犬咬伤致人发病死亡的事件。当前,本市犬只数量庞大且与人接触密切,一旦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狂犬病疫情。为此,农业部门下发了上述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