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跳槽后违约,被判赔偿老东家30万元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网红”主播兴起,并催生出了“网红经济”。“红”了的主播在圈子内混得风生水起,左右逢源。于是,因“挖角”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多了起来。日前,闵行法院就判决了一个此类案子。主播胡某跟老东家签了一份100万元不再从事主播行业的保证书后离职,转身就到新东家的直播岗位出镜,被老东家告上法院,闵行法院酌情判胡某违约赔偿老东家30万元。

主播签下100万元违约赔偿协议

2016年12月21日,胡某的老东家万源公司(化名)与胡某签订《经纪合同》,确定万源公司为胡某的经纪人。万源公司接受胡某的委托,在合同期间由万源公司全权代理胡某涉及淘宝直播、淘宝达人、映客、花椒等娱乐平台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合同期内,万源公司应努力宣传胡某,尽可能地提高胡某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胡某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如果要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100万元。

签约后,胡某在淘宝直播平台与万源公司进行绑定,从事直播活动,万源公司派员对胡某进行相关指导。万源公司对胡某从事直播活动所获酬劳,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分配,支付了胡某1万余元。

然而,四个月后,胡某通过微信向万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先生提出解约。沙先生询问胡某为什么要解约?胡某说,她要去杭州那边上全日班,不只是直播,还可以学点东西。

沙先生告诉胡某,辞职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还做淘宝直播的话,就要付违约金。

2017年5月6日,胡某跟万源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依据协议,在原合同到期即2021年12月20日前,胡某不能再从事淘宝直播、淘宝达人、映客、花椒等娱乐平台直播工作。如果胡某是以不再从事平台直播工作为借口,骗取万源公司解除原合同,那么,胡某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即立即停止一切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演出收入全部归万源公司所有;胡某须支付万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辞职后违约称协议是被迫签订

然而,胡某刚刚拿到老东家的解约协议,就与另一家淘宝直播入驻机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直播平台进行了绑定,并继续在该平台从事直播活动。2018年初,万源公司将胡某告到闵行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胡某自2017年5月6日后至今通过淘宝直播平台获得的收入明细及挂靠机构的变更情况,向淘宝公司发函。

淘宝公司向法院答复:胡某自2017年5月8日起,与另一家淘宝直播入驻机构绑定,且在淘宝直播进行直播,绑定关系并直播持续至今。胡某绑定的机构为上述杭州那家公司。

2017年6月,万源公司发现胡某仍在从事淘宝直播活动,并在淘宝网上找到了胡某直播活动的回放视频。同年9月后,每隔几天胡某仍有直播活动,最后一次是同年12月4日,本次双十一活动,胡某也入选600名天团,万源公司测算胡某11月份的收入至少是20万元以上。

万源公司认为,胡某严重违反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胡某立即停止一切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判令胡某将自2017年5月6日起至今的演出收入全部缴付给万源公司;判令胡某赔偿万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胡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应属无效,《经纪合同》系万源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订立,非胡某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协议书》系万源公司胁迫胡某签署。《经纪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单方面草拟的格式合同,其中诸多条款免除万源公司主要义务、排除胡某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万源公司不具有从事演艺经纪资格,也从未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万源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万源公司对胡某演出收入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20万元的判断属主观臆测,等等。

网红主播被判赔老东家30万元

法院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属合法有效。

营业性演出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原告作为被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经纪合同》中有关营业性演出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而不涉及营业性演出的部分,则属有效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将违约金明确约定为100万元,法院综合网络主播培养的特殊性、相关行业特点、被告胡某自身的情况和履约可能给原告带来的收益、实际违约情况和过错程度等因素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数额过高。被告胡某要求进行调整,获法院支持,酌情判赔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淘宝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至2021年12月20日止;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驳回原告万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