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P2P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法院认定借款合同为无效

上海一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安徽宁国一家商贸公司发放30万元借款,可借出去的钱既未收到利息也未收回本金。商业保理公司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让他们意外的是,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且公司还得自担合同期内利息损失。

通过P2P平台借款30万

2018年1月12日,原告商业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被告商贸公司出借30万,并于线下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服务费等。双方还约定,如借款人逾期不能按时还款,则逾期利率及借期内利率均按24%计算。

然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依约支付利息,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被告也未归还本金、利息,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归还。

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30万元,利息7397.25元,并以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15%,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非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具备了经营性特征,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商业保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经查明,原告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不包括发放贷款,其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三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商贸公司返还原告商业保理公司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实际逾期利息。法院同时指出,原告作为准金融机构,应知晓相关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更产生了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不良后果,故应自行承担系争《借款协议》合同期内的相应利息损失。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陈泉 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