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座位上“捡”到华为手机拿回家给老婆用,不算盗窃?

2019年4月,旅客彭某某乘坐D2285次列车即将到达宁波站时,将同车旅客毛某某放置在列车一等座车厢04C座位上的一部华为牌MATE20X型手机窃走。在彭某某2019年8月乘坐G7518次列车到达上海虹桥站时被民警抓获。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铁检院”)于2019年10月以盗窃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配图,图文无关

捡到手机后拿回家给老婆用

铁检院审查时,彭某某称,自己今年四月份在动车车厢内捡了一部手机,事实真的如此吗?

承办人反复观看了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旅客毛某某起身去卫生间,几分钟后,彭某某在高铁列车上起身前行,路过前几排座位瞥见座位上放着一部手机即顺势坐下,在座位上停留一会后起身下车。三分钟后,毛某某回到座位发现自己的手机没了。

由于监控视角较远,无法看清其在座位上拿手机和下车时将手机带走的具体情况,按照彭某某本人的辩解,其“看到座位的两侧都没人,于是坐在靠窗的座位上等,过了一会发现没人回到座位上,于是就将手机拿走,回上海后就给老婆用了”。

彭某某从坐下到拿起座位上的手机期间,这趟动车到站了吗?

通过车厢内的监控视频,能清楚地看到列车两侧车窗外的景色和车内播放的广播,在彭某某发现并起身拿走毛某某手机的时刻,这趟D2285次动车仍然在持续地行进中,而彭某某最终的下车站点也并非终点站。周围旅客和清洁员都曾经路过毛某某的座位,在彭某某靠窗户坐下时,周围还有旅客,彭某某既没有询问过其他人,在发现这部手机后坐等了短短的两三分钟之后拿起手机迅速离开座位。

不具有归还手机的主观意图

在检察院办案期间,彭某某主动谈到一个在侦查期间没有记录的细节,其在列车上拿起手机时看到手机上留有一条类似短信的消息,大概内容是“捡到手机请还给我,电话******”。

经核实,毛某某则称其因为手机中有重要资料,平时害怕手机丢失,遂在自己的每一部手机上都设置了屏幕保护和电子锁屏,屏保内容写有捡到手机请归还及联系电话的内容,且毛某某发现留在座位上的手机不见后曾立刻拨打这个手机号码,但前两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最后一次则直接被拒接,毛某某当即确认手机被盗并选择了立刻报警。

检察官介绍,本案被害人毛某某是在列车运行期间,在相对封闭的车厢内短暂地离开本人座位去卫生间且预备即刻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离开,但只要他人可以无障碍地取回财物,也应当认定为他人占有该财物。因此,在彭某某发现该座位的手机时,在刑法上该手机依然是毛某某“占有”。

根据证据显示,涉案手机的屏幕保护上写有如果捡拾到手机并注明联系电话的字样,彭某某看到该字样后,应当意识到该手机属于特定的他人所有物,其在列车运行中迅速逃离现场、拒接电话、事后刷机、更换SIM卡等一系列行为正是在逃避被害人毛某某追回手机。因此,彭某某的行为显示其主观上已经意识到该手机并非他人的遗忘物,且其根本不具有归还手机的任何主观意图。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黄卉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