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年施行,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今天公布,明1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对金融机构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职责依法实施。

收费监督管理,包括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和预收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规范收费的监督管理,由所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督管理制度,由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实施。

培训内容监督管理,包括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线上或者线下培训课程的设置、教材使用、难度进度、培训时间等的监督管理。

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所属区教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由所属区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实施;从事体育指导的,由所属区体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由所属区科技部门依法实施;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由所属区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

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线上培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新闻出版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包括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社保缴纳、部分特定从业人员任职资格以及聘用外籍人员规范性的监督管理。

对部分特定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涉及教师资格证的,由所属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其他任职资格的,由相关任职资格的认证单位或者所属行业领域确定实施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对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的监督管理,由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

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监督管理,涉及出入境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由科技部门(外专局)依法实施。

各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获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其他问题的线索。

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区和街镇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街镇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分析处理相关线索。

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行为,在年检、信用评价等工作中予以体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