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税

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