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教师百年之后遗产纷争:充公还是给照顾过他的学生? 法院判决为善行标价

魏老师生前是上海一所中学的英语老师,没有结婚,无儿无女。病榻之前,幸亏有个交情深厚的学生陈先生照顾,才不至于在孤独中离去。魏老师去世后,陈先生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认定无主财产的特殊程序,要求继承老师的遗产:48万余元存款,以及一套住房。

然而,就在该程序进入公告阶段,魏老师生前所在学校提出异议,认为陈先生照顾魏老师,仅是一般学生对老师关心程度的照料,“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程度。学校强调,作为魏老师生前单位,学校并没有继承魏老师遗产的请求,只是本着对校方职工负责,对逝者尊重的态度行监管之责,望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请。

学生:有情有义病榻前照顾老师

陈先生向法院表示,魏老师是他中学时期的班主任,他则是当时的班干部。从那时候开始,他与魏老师结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中学毕业后,他和同班其他同学一直与魏老师保持联系。

由于魏老师一生没有结婚生子,也没兄弟姐妹,陈先生和同学们一直对魏老师很照顾,尤其是陈先生照顾最多。

自1990年代,魏老师身体开始出现问题,2000年后,陈先生每周都会去魏老师家照顾其日常起居至少一次。之后魏老师几次大病住院,也都是陈先生全程照顾,直到魏老师2012年9月14日因癌症去世。

对身为孤老的魏老师,陈先生不但给予了许多精神上的慰藉,还在物质方面付出较多。魏老师自2000年后几次大病住院,陈先生垫资至少10万多元人民币,还自己出资为魏老师聘请了24小时保姆照顾生活。魏老师去世后,陈先生还垫资为给魏老师处理后事。 

单位:那仅是学生对老师的关心

陈先生认为他对魏老师已经尽到了与子女一般无二的主要赡养义务。而且魏老师生前非常信任他,让他替自己保管存折。据称,魏老师还计划将自己所有遗产赠予陈先生。无奈后来魏老师病情反复,没有在公正书上盖章。但这也可见魏老师对陈先生的照顾是满意的。

陈先生在魏老师去世后,向法院提起认定无主财产的特殊程序。然而,魏老师生前工作单位在公告期内对该特殊程序提出异议,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终结特殊程序审理。于是陈先生就将该学校告上法院。

在两次庭审中,陈先生除了提供书证外,还申请他多位中学同学、魏老师的好友、魏老师住院期间的病友家属等出庭作证,证明他对魏老师的照顾,以及魏老师那份遗嘱的公证过程等。

学校辩称,魏老师生前确系该校员工。由于魏老师的孤老身份,学校退管会有专人对其进行一对一照顾,经常探望。魏老师从未在学校提起过有学生对他进行贴身照顾。在2012年7月份魏老师癌症恶化住院前,校方一直不知道陈先生的存在。后来,校方在医院第一次见到陈先生陪床,可见陈先生对魏老师的照料显未达到“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程度,仅是一般学生对老师关心程度的照料。

学校还说,魏老师病重期间确实曾试图进行公证,将自己遗产赠予本案陈先生,但在最后签字时却后悔了,没有完成公证,并因此与陈先生闹翻,陈先生有几天没有去医院照顾魏老师,而魏老师也将自己存折从陈先生处收回。后来,校方从中斡旋,答应对陈先生使用存折情况进行监管,魏老师才又将存折交予陈先生。陈先生与魏老师之间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抚养等类似协议。可见魏老师生前并不愿意陈先生继承他的遗产,对陈先生也并非全然信任。

学校也表示,陈先生对老师的照顾实为尊师重道之举,值得大力倡导,但由此一般程度的照顾而要求继承老师的全部遗产,实属不妥。学校作为魏老师生前单位,对魏老师的遗产无继承请求,但本着对校方职工负责,对逝者尊重,才行使监管责任。据此,学校希望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请,另由妥善主体接收并监管魏老师的遗产。

法院:鼓励尊师美德,为善行标价

记者从闵行区法院了解到。在判决之前,陈先生曾向法院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他都会始终如一地对待魏老师,替魏老师料理完后事。该法院告诉记者,该院在判决中肯定了陈先生尊师重道的传统美德。作为一名学生,陈先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

法院判决认定,魏老师放在陈先生那里的48万元存折,由陈先生继承;魏老师名下的房屋收归国有;案件受理费由陈先生负担。

法官表示,本案通过两次庭审调查,陈先生向法院提交魏老师生前托付给他的数额巨大的存折,以及魏老师入院治疗期间医院出具的各类单据,上面家属签字人均为陈先生。甚至陈先生为老师多次住院垫资,且有多位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他确实对魏老师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魏老师的遗产分为,动产(48万元人民币的存折)和不动产(则为前述系争房产),价值巨大且尚在变动中,存折与房产分别处于陈先生、学校控制下,但学校自始就表示对该笔遗产无继承要求,只是行监管之责,希望有权部门接管该部分遗产。

法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从意思表示来看,魏老师生前确实对陈先生有过多次关于身后遗产的口头承诺,甚至进行过将财产全部遗赠陈先生的遗嘱公证,虽未能完成,但考虑到这一行为的重大意义,可以认定魏老师至少有将自己部分遗产由陈先生继承的愿望。存折金额可以认定为所有遗产价值的五分之一左右,较为符合魏老师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先生对魏老师的照料持续时间长达20余年,时间成本巨大,应当进行相应鼓励;陈先生在后期为魏老师治病过程中也有多次垫付行为,物质成本不菲,应当从遗产中进行相应抵扣,且陈先生庭后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会为魏老师继续操持完葬礼等事宜,该笔费用亦应抵扣;最后本案中魏老师生前恰好将个人存折交付原告,便于判决结果实现。基本上,最大程度兼顾了各方利益平衡。

释疑:无人继承遗产如何收归国有?

其实,本案遗产不动产部分的处理应属本案审理难点之一,该部分无人继承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条规定中的“归国家所有”应当如何具体认定?

目前由于类似案件还比较少,执行部门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不动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充入国库,这一方式虽然简便,但却存在监管困难、利益空白地带较大、利用价值低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实现的判决是没有意义的,必须形成多方联动的良好局面,才能真正实现遗产的有效利用,相信这也是被继承人真正希望看到的。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