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信息竟被他人冒用注册香烛店?原来是前女婿泄愤所致

清明时节,云扫墓成为当下民众的首选。但当你打开相关网络平台,却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注册为殡葬服务商铺时,面对这样的困扰,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近期,松江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侵犯隐私权的案件。

夫妻不和离婚  翁婿关系恶化

2018年10月开始,年近七旬的张某经常接到殡葬一条龙服务行业的咨询电话。不堪其扰之下,张某发现对方是通过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某海香烛店”商户信息联系到其,且该商户的注册地址就是张某家庭住址。惊惧之下,张某只能先向平台投诉,经过平台处理后发现,竟是李某利用张某的电话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一家虚假商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张某的女儿张某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经由松江法院调解离婚。但在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期间,张某与李某的关系极剧恶化。于是,张某阻碍李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在李某的朋友圈中对李某恶言相向。不堪受辱的李某顿时心生一计,为了进行泄愤,将前岳父张某的电话和家庭地址在某网络服务平台上注册了一家名为“某某香烛店”的商户,这便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得知真相的张某立即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信息安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并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故于2019年4月起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医疗费、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7万元。

虽然李某到庭后讲述了自己注册香烛店的原因,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告知法官其已经于2018年11月期间,将注册的香烛店“歇业”,故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没有造成后续影响。李某同意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张某主张的各项赔偿损失。

法官: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李某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张某的住址及家庭电话擅自注册“某某香烛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网络平台上已搜索不到“某某香烛店”,故张某无需再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至于张某要求李某书面赔礼道歉,李某也不持异议,故对张某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中,公证费、律师费系张某为寻求司法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医疗费与本案存在关联且侵权行为并未给张某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公证费及律师费共计4000元。

虽然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法官在此提醒: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非经权利人本人同意或者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姚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