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借成人身份整形,术后以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全额退款,法院会支持吗?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观念的开放,未成年人接受整形美容或口腔护理等医疗美容服务现象日益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17岁的琪琪(化名)在上海某整形医院整形后,以自己整形时是未成年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为由将整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医疗服务合同无效。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7岁少女花费36万整形

琪琪出生于2001年底,据她自己介绍,初中毕业后就没有再读书,而是由父母资助在外游玩。天性爱美的她曾在北京进行整形,但术后感觉不够满意,于是2018年底至2019年初,先后两次在上海某整形医院进行面部和身体等多处的整形手术,并且手术时使用了案外人已成年的“刘某某”的身份而非自己的真实身份,手术共花费36万余元。

▲整形前的聊天记录

然而,术后没过几个月,琪琪一纸诉状将该整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整形医院退还全部手术费。

手术签名真伪成争执焦点

庭审中,琪琪称,自己是在整形医院员工的推销怂恿下进行整形手术的。被告在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向自己提供案外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让自己以假身份接受整形手术,被告提交的两份病史中“刘某某”的签名均不是自己亲笔书写。

整形医院辩称,根据病史记录,原告是因为对外院整形手术效果不满意才在到被告处进行修复手术,原告冒用案外人“刘某某”的身份接受整形手术,被告并不知晓原告当时是未成年人。原告在被告处花费的医疗费金额巨大,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当知晓。并且,被告发现原告早在2017年就使用艺名从事模特工作,每月收入不菲,应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证明该观点,被告提交了以原告艺名为搜索词的百度搜索截图作为证据。再者,医疗服务合同未对当事人年龄有强制性规定,被告认为自己的相关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否认被告提供的问诊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的“刘某某”签名系原告书写,被告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签名均系原告所写。

▲字迹比对

法院认定医疗服务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至被告处接受整形手术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接受整形手术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未经过原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原告订立合同时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否适宜。

首先,原告在进行本案整形手术之前接受过整形手术,其对于整形手术有一定的认知;其次,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时冒用“刘某某”身份,可见原告主动规避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最后,原告的银行账户自开户起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有大量入账记录,账户余额最多达60余万元,说明其能够自主处置较大金额,能够自行负担较大金额的合同。

因此,虽然原告与被告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时尚未成年,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时,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与之相适应,该合同应为有效,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张硕洋 戚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