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全球第28位

6月19日下午,在陆家嘴论坛主题大会七上,与会嘉宾围绕着“金融司法环境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题进行了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以录播方式演讲指出,要依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司法环境是营商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上海金融法院成立等一系列举措推出,上海在金融司法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刘贵祥表示,世界银行将中国的北京、上海市选取为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板城市,从2020年世行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来看,我国的“合同执行”指标排名全球第5,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位列全球第1,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排名大幅提升了36位,位列全球第28位,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可见上海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明显成效。

 

他指出,金融审判要准确理解并适用民法典。比如我国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让利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了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这是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力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相应的空间,对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金融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刘贵祥说,在金融审判中重点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鼓励和保障金融创新。一方面对于新型金融交易模式应给予较大的司法宽容度,对新型金融产品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另外一方面应依法否定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行为,强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防止以契约自由为名从事违规交易,违背契约正义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是在审判中揭示金融交易的真实法律关系。金融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交易结构往往较复杂,当事人采取多层圈套,循环交易等方式增加查明事实、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的难度。法院要通过穿透式思维识别交易主体,从而理清纷繁复杂的金融现象,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在审判中明确市场主体的权责范围。

他介绍,近期最高法院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德勤全球主席 Sharon THORNE认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竞争力在于人力资本、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发展、声誉及营商环境等关键领域,包括建立良好的制度、司法以及监管环境。国际金融中心应部署先进技术,具备专业素养和全球化视野。监管和司法环境至关重要,需建立信任、提升透明度并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上海正在处于前所未有的增长和发展阶段。一个良好的金融中心会在所在城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之间建立良好关系,并通过进一步增强本地法治建设展示自己财富创造之外的职能。受到良好监管的企业也可以获得信用评级机构更高的评级。”她说。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