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可视门铃正对电梯算不算侵权?-法院经勘查认为未对同楼层邻居的隐私、通行等权利造成实质妨害,无需拆除

晨报首席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王长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有关可视门铃的相邻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二审经过现场勘查及演示,认为涉案可视门铃虽具有摄录、存储功能,但未对公共利益和同楼层邻居的隐私、通行等权利造成实质妨害,故结合案件事实改判涉案可视门铃无需拆除。

尤某和辛某两家入户门相对,是共用一条公共走廊的邻居。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大家都流行用可视门铃代替过去的猫眼,不仅能看清门外来访人员的模样,还能摄录和存储门外发生的情况。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尤某于其入户门左侧墙面上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该位置正好对着电梯。

可第二天看到门铃的辛某坐不住了,这可视门铃对着电梯,这一层总共就自己和尤某两家人,那自己家每天进出电梯的时间和人员,岂不是都可能被看到而且录下来,自己的出行等信息全部都被监视着,这属于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辛某便前往对门邻居尤某家理论,双方争执不下,辛某遂将尤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尤某拆除可视门铃。

一审 安装位置对个人隐私造成一定妨碍

2019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庭审后,尤某将该可视门铃移至自己家入户门的右侧,即楼层电梯的左侧墙面上。

一审法院查明,尤某家安装的可视门铃带有摄像功能,可通过手机上的程序开启拍照、录像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尤某在其入户门右侧安装了可视门铃,可视门铃系安装在辛某与尤某共用的公共走道上,位于该楼层电梯门的左侧。门铃可视范围及于电梯出入口位置,且该可视门铃可由尤某通过其安装于手机上的程序远程操作开启拍照、录像功能,即使尤某主观上无窥视辛某活动的故意,但综合考虑可视门铃安装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其在客观上对辛某隐私造成一定妨碍,故辛某要求尤某拆除可视门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尤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等一行至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涉案门铃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35厘米,与尤某入户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为9厘米,与电梯按键的水平距离为50厘米。涉案门铃的安装方向未朝向辛某的入户门或者电梯出入口。

根据现场演示的情况,辛某正常通行的情形下进出电梯口并不会被拍摄到,正对电梯按键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摄到右手臂的一部分。

此后,尤某二审期间在涉案门铃朝向电梯出入口一侧自行安装了蓝色塑料挡板,门铃的可视范围进一步缩小,只有紧靠尤某房门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摄录到。

此外,尤某还书面承诺在可视门铃使用期间会维护挡板的完整性,如有损坏会及时修复,否则愿意承担门铃被拆除的后果。

二审 可视门铃的影响未造成实质妨害

上海一中院认为:通往电梯出入口的走廊,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但辛某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范畴,受法律保护。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住宅居民安装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尤某基于自身财产安全等合法目的需要,安装具备上述功能的的可视门铃,本身并无不妥。但此类可视门铃客观上可能会将相邻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有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之虞,故其安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本案中,涉案门铃虽具有摄录、存储功能,但经过现场演示可知其可视范围有限,并不能记录辛某一方进出住宅的信息,对于辛某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同时,鉴于涉案门铃及挡板安装的位置及体积大小,其本身亦未对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邻权利造成妨害。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门铃并未对辛某隐私等权益造成实质妨害,遂改判无需拆除。

上海一中院同时指出,如果涉案小区业主对于利用公共部位安装可视门铃等物件有相应决议或者物业管理规定的,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另行起诉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益维/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