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判例出炉 主犯纷纷入狱-代理退保到底犯了几宗罪

晨报记者 李 俊见习记者 杨晓东

“深恶痛绝,但又束手无策。”这是多数保险从业者对于“代理退保”产业链的印象。随着该产业日益猖獗,很多业内同仁深受其害。银保监会不可谓不努力,只是碍于职责所限,能拿得出手的办法不多,连发数篇针对消费者的“风险警示”,也算尽心尽责,但对于不法分子始终缺乏真正有效的威慑。

因此,新鲜出炉的“首起判例”对于日后整治工作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首起判例:

主犯纷纷锒铛入狱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初,刘某在A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电话销售业务员。为拓宽客源,刘某的上级领导向他提供了2000余条浙江地区客户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

拿到这些信息后,刘某却打起了歪主意。2018年4月至9月,刘某先后六次向凡某、陈某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从中获利3.3万元。这些个人信息平均每条的价格约在25元至55元之间。

在刘某的帮助下,凡某一共拿到了A保险公司78条绍兴地区的客户个人信息,529条金华地区客户的个人信息,共计607条个人信息。

“客源”信息到手后,凡某先是以维权之名唆使、诱导张某等6人向A保险公司发起退保,并从中收取保费的30%作为报酬;接着,他又捏造称:他收取的部分报酬,张某等6人可以从A保险公司退回。

在凡某的“连环套”诱骗之下,张光富等6人最终被其骗取财物1.99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凡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凡某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凡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律师释法:

“代理退保”有几宗罪?

作为人民法院开向“退保黑产”的第一枪,这起判例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根据记者进来对于这一产业的一系列调研,不法分子的操作流程几乎如出一辙。

因此,晨报记者邀请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疏子蔚,给大家好好捋清楚,“退保代理”产业链到底全程犯下了“几宗罪”——

首先,退保团伙的“客源”是如何获取的?是一名在保险公司担任电话业务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出售给退保团伙的。就这一行为来说,出售方刘某以及购买方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进行判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退保代理团队声称自己可以保证“退保”、并且收取高额中介费,这个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可能就有一定的讨论空间了。事实上,“退保代理”这一行为本身,是对保险业过往乱象的一种“清算”,是符合市场原理的,有很多消费者在素质良萎不齐的代理人误导下购买了一些性价比较低的保险,在希望更换保险的时候因为缺乏专业协商能力,从而才产生了“退保代理”这一需求。

也就是说,从事退保代理、退保咨询,收取适当的咨询费,未必就会被刑法约束。但是,很多团伙在退保代理的基础上延伸出了新的玩法。

比如本案,向退保人宣称“中介费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回来,你们自己不需要出钱”或者让退保人误以为“离开了退保代理,你一分钱也拿不到,所以我们要收取高比例的退保手续费”又或者“伪造单据、串通保险公司员工,让不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也能成功退保”,这就涉及诈骗了。诈骗的核心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实如果退保代理走的流程是“鉴定符合退保条件——告知当事人可以代为办理并收取适当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合规流程申请退保”,那么在刑事层面上问题不会很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离开本案,纵观整个代理退保行业,其实错在缺少秩序而非行业违法。如前所述,退保本身是行使消费者权利的一种行为,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在退保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或者保障权利行使,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也是合理的。

但关键在于,很多不法分子借机“反客为主”,将退来的保费据为己有,又或者“无中生有”,引导一些没有退保意向、不符合退保条件的消费者进行退保,从而薅保险公司的羊毛,这种乱象带坏了一个整个行业。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俊/杨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