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多举措稳就业,吸纳本市高校应届生就业并符合规定,补贴用人单位2000元/人

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7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对于本市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湖北籍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执行。各区要简化申请发放流程,按各高等学校确认的湖北籍学生补贴发放汇总表,在2020年8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

2020年1月1日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经申请批准后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补贴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安排。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020年内已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失业补助金的,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失业补助金。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来沪从业人员可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修改手续。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