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已约占两成,上交所发布自愿信披指引,不得与法定信披冲突

9月2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指出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关联不大的信息,更不应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错误估计公司价值的市场热点相关信息,不能以重大风险提示替代应有的事实基础。

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已占20%

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内部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信息,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本次专门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新《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指引》进一步丰富细化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

二是推动提升科创板信息披露有效性。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登陆科创板,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自愿信息披露也得到更为普遍运用。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数量已经占公告总数的20%左右;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均有涉及。出台指引,即顺应这一变化趋势,推动科创公司积极主动实践自愿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决策信息。

三是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结合自愿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通过原则阐述和案例示范指导公司建立相应的自愿信披内部制度。

不能“报喜不报忧”

《指引》重点从四方面规范自愿信息披露:

一是准确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类型上,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

二是遵循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尽可能简明友好,力求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进展也应当及时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三是关注常见自愿披露的公告要点。《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披事项和公告要点。这些事项涉及行业信息、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科创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披露年报和编制临时公告时参照使用。

四是明确标识 “自愿披露”公告类型。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性质。

利用自愿信息披露“蹭热点”露头就打

为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指引》辟出专门一个部分,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审慎评估相关公告披露的必要性。科创公司应避免披露仅与市场热点有关,但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尤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进行不当关联。

二是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对于确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不能误导投资者,并按照所披露事项涉及市场热点的不同类型,进一步细化了披露要求。例如,披露事项涉及热点技术的,科创公司在公告中说明所掌握的技术与热点技术是否相同,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相关技术是否已经成熟,研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是否实际拥有相关技术等等。

三是及时说明和澄清。要求科创公司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科创公司的报道和市场传闻,如果出现不恰当地将热点概念与公司相关联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及时澄清。

对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特别是滥用自愿信息披露实施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继续从严监管,露头就打。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