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00元买了2张银行卡,刚存入7.1万元瞬间被转走

因为自身信用问题无法使用本人名下银行卡,便通过朋友介绍,以3000元委托中介购买了两张他人的银行卡。结果,刘先生刚往买来的银行卡转账7.1万元,却瞬间被别人转走了。

存入银行卡的钱瞬间被转走

2020年4月初,刘先生因为自身信用问题无法使用本人名下银行卡,他通过朋友介绍,以3000元委托中介购买了两张他人的银行卡,并指定密码账号、办妥网络银行等全套手续。

4月27日,刘先生按照买到的银行卡号信息在奉贤的银行进行无卡存款,共计7.1万元,而后当其通过网银转账时,却被系统提醒交易银行卡异常。

在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被告知该卡已注销。几分钟的时间,刚存入的现金就“不翼而飞”,刘先生立即找出所买的银行卡办理人的相关信息,到派出所报案。

▲配图,图文无关

出借银行卡“等鱼上钩”

民警找到刘先生的委托人提供线索,发现杨某、张某甲、张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在江苏省某地将张某甲、张某乙两人抓获,并对杨某上网追逃。

到案后的张某甲、张某乙据实供述,4月初杨某与二人约定,在办好银行卡后时刻关注账面信息,有现金存入则立即办手续注销提现,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因此,4月27日,刘先生的存款信息提醒到账后,张某甲立即将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全部取走并注销账户,他将其中的4.4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销,杨某分得赃款1.7万元,张某乙得款0.9万元。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近日,经奉贤检察院起诉,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买卖银行卡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信用卡和借记卡仅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如果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任何后果均有持卡人本人负责。

转借他人的银行卡自用则需注意,因为实名制认证保护持卡人权益,借用过程中的资金风险很难得到保证,本案中的被害人刘先生,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转账使用,虽然没有触犯刑法,但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掌握到账信息,损失钱财,应引以为戒。

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张某甲、张某乙的售卖本人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刑法,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犯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独立入罪。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孙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