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悔仍被辞,一审获赔近18万!提前通知期=反悔期?最近,这个案子反转了……

人在职场,跟同事、领导意见相左,偶尔争吵在所难免。逼急了,一封邮件发过去喊一声“辞职”,气消了又后悔的也大有人在。方先生,就是其中一位。

方先生与“前东家”某银行之间的劳动纠纷,前后折腾了两年。在人力资源圈里闹得沸沸扬扬,周到君仔细研究下来,争议的焦点就一个:辞职提前通知期=反悔期?更直白地说就是:辞职了,后悔有用吗?

Round 1   >>>

辞职后悔仍被辞,一审获赔近18万

算起来,方先生也算是某银行的老员工了。工作了10年,签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离职前任中小企业部客户经理。

2019年1月11日晚,方某与其直线经理因客户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三天后,向其直线经理发送了离职报告邮件。

我因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收到邮件的领导,倒也没挽留。几天后,回复邮件请其尽职尽责地与同事做好相应客户的交接。

2019年1月24日晚,方先生又向其直线经理赵某发出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

显然,方先生对自己的辞职决定是后悔了。但几经交涉,2019年2月25日,银行还是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

方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032元。令人意外的是,方先生的这一主张,竟然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

主要是参照《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未正式办结离职手续前,产生的后果仅为预告解除效力,并未生效

Round 2   >>>

二审翻案一锤定音,辞职“到达即生效”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自然是不服的,人力资源们和劳法圈的律师们也都不淡定了。

明明是员工提出了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为何违法?

《劳动合同法》对于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的“提前通知期”难道是用来“反悔”的吗?

银行选择了上诉,流程一折腾又是十几个月,二审判决直到2020年年底才出来,判决结果用银行委托律师的话说是:

翻盘了!大获全胜!”

二审判决的理由清晰明了,简而言之: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引用一份会议纪要作为审判依据,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方先生做出个人原因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解除。一审擅自给用人单位强加了“正式办结离职手续”的责任,完全与劳动法律规定精神背道而驰。

律师说法 >>>

提前通知期≠反悔期,辞职别冲动

案子总算结了,但有些重点周到君觉得必须给各位职场小伙伴们划一划,周到君特别请教了本案代理律师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以及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陆敬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员工要辞职得满足两个条件:

① 提前30天

② 以书面形式通知

那么,重点来了!

重点 1    提前通知期≠反悔期

“提前30天”到底是用来干嘛的?

是类似于《民法典》对于离婚问题设置的“冷静期”吗?

律师回答:NO!

辞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任何附加的期限。

辞职要求提前30日通知,目的是为了让单位在员工提出离职后有一个过渡时间,让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安排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以及招募新员工,一定程度上避免单位的正常工作因员工离职而受到影响。

这30天属于辞职的“提前通知期”而非辞职的“反悔期”。辞职行为一旦作出,无论单位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关系自动消灭。

当然,假如员工提出辞职,单位有意挽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员工撤回辞职是有效的。

重点 2    “书面通知”≠“纸面通知”

除了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周到君仔细研究了一下方先生的案例,发现他也以为自己发出的辞职邮件并不属于“书面通知”。

那么,到底什么才算“书面形式”呢,所谓“书面形式”必须是“白纸黑字”吗?

律师回答:NO!

■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最高院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做出解释,其中也提到: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种种法律规定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

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提出辞职属于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对方先生而言,案子从一审获胜,到二审翻盘,耗时耗力,五味杂陈。但对职场众多“方先生们”而言,从此多了一个前车之鉴。

我国的现行法律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这是保护,绝非“溺爱”,辞职想说后悔并不容易,别冲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沙情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