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某村编村志把村民姓氏事迹写错,村委会被告上法院

为了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宣扬农村的风土人情和人文素养,有的村委会组织编纂村志丛书,使得本村的人和事能够以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但若是编纂不仔细,将村民的姓氏和事迹写错了,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呢?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村民认为村委会编纂的村志将其姓氏和事迹写错,侵犯了其人格权,要求村委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编村志把村民姓氏事迹写错

沈某是上海市金山区某村村民。该村村委会于2016年底正式出版了村志丛书,书中记载了该村的发展历史、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村庄名人及其故事等。

不久,村委会将村志发放至每户村民。沈某拿到村志后,却发现书中将其姓氏和事迹均写错,将“沈某”写成了“张某”,将“遗体捐献”写成了“申请加入上海市骨髓志愿者”,导致沈某被村民嘲笑,流言不断。沈某要求村委会更正,但村委会一直拖延,遂诉至法院。

沈某诉称,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导致村里流言不断,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严重影响,要求村委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村委会辩称,村志编纂时间较长,确实存在失误,但并非故意,也有将其他村民信息记载错误的情况。村委会得知村志出现错误后,已召开会议,制作了勘误表并交由村小组组长签收下发。村委会不存在侵害沈某名誉的主观恶意,且采取了积极消除影响的行为,致歉声明也张贴在了村委会公告栏中。

该案审理期间,村委会又制作了一份《致歉声明》,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内,对村志在编纂过程中的疏漏给沈某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另该村村委会主任当面将《致歉声明》交给沈某,并向沈某表示了歉意。

法院审理: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沈某主张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名誉权。评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 首先,村委会编纂村志,主要是正面宣传该村的风土人情、人文素养,主观上并无以损害或贬低沈某的人格为目的而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沈某名誉的恶意。

  • 其次,村志在编纂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并不会对沈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无论是“遗体捐献”,还是“申请加入上海市骨髓志愿者”都是值得颂扬的正能量的行为。村委会写错事迹,不会导致沈某本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名誉受损。

  • 再次,村委会在认识到出版的村志中确实有将沈某姓名、事迹写错的情形后,已经积极组织班子成员商讨处理此事,制作村志勘误表告知沈某,并下发至各个小组。村委会在庭审结束后,又在村委会张贴了《致歉声明》,足以消除此事对沈某造成的不利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虽然在编纂村志的过程中将沈某姓氏、事迹写错,但并无损害沈某名誉的主观故意,也不会导致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村委会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故对沈某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对沈某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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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侵害“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于敏名誉权、微信群侮辱人格、职场性骚扰、购买进口冻虾的万名消费者信息泄露……这些事件看似没什么关联,在司法层面却都指向了人格权保护。去年全国两会,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成编,全面强化和凸显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侵犯人格权要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如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谁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人格权不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我们应充分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涵和各项权利内容,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人格权受到侵犯,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种或多种民事责任。当然,我们在保护自身人格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