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妈妈诉刘鑫案二审,江秋莲因身体原因未出庭,刘鑫自认无过错不应赔偿-江歌妈妈:完全尊重法律

晨报首席记者 牛 强 实习生 谭登方

2月16日上午9时30分,江歌妈妈江秋莲诉刘鑫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刘鑫(现改名刘暖曦)及其代理律师胡贵云出庭。江歌妈妈因身体原因未出庭。

据央视新闻最新消息,经过近四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江歌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认为刘鑫对江歌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江秋莲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刘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鑫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鑫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江歌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鑫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判决刘鑫赔偿69.6万元。刘鑫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

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上诉人刘鑫一方表示,江歌在刘鑫未要求其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主动在等刘鑫。没有证据证明刘鑫先行入室后“将门锁闭”。

刘鑫不可能认知和预判陈世峰会杀人,更不可能认知和预判陈世峰会杀一个与他没有关系的人。江歌被杀害完全是陈世峰的行为所致。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江秋莲一方则表示,刘鑫强调江歌在刘鑫没有要求她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在等候刘鑫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刘鑫“锁门”的事实具备充分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刘鑫的否认只是重现了刘鑫因推卸自身责任而作虚假陈述的情形。刘鑫阻止江歌报警具备充分证据支持。

江歌妈妈:

我还好,谢谢大家关心

原本计划出庭的江歌妈妈,上午9时许突然通过微博宣布,因身体原因,16日不出庭参加庭审,由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全权代理。春节前夕,江歌妈妈就表示,年前病了几天,稍微好转些就去给江歌扫墓。

在江歌妈妈的微博评论区,网友们纷纷留言“阿姨您身体没事吧”“阿姨多保重身体”。晨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江歌妈妈,询问她的身体状况。对此,她通过《新闻晨报》对来自于全国网友的关心作出回应,“我目前还好,谢谢大家的关心!”

江歌母亲江秋莲二审后在微博发文:“刘鑫做的罄竹难书的事,这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我内心没有为女儿赴汤蹈火的爱,我早已被刘鑫逼死!”

稍早前,江秋莲在微博发文:“这是我女儿的一条命!活生生被刘暖曦(刘鑫)陈世锋一对恋人无辜害死的生命!被陈世锋刘暖曦亲手摧毁的祖孙三代的幸福生活!她刘暖曦自始至终把我女儿的一条命说的、看的那么轻渺,刘暖曦把她自己的名誉看的比我女儿的生命更重要,坚决不原谅!坚决不接受!”

晨报记者16日晚些时候打给江歌妈妈,她语气疲惫地表示,对于择期宣判的结果,她完全尊重法律。

对于江歌妈妈诉刘鑫案择期宣判,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邱建辉律师进行了解读。

律师解读案件为何择期宣判

案件涉及证据较多情节复杂二审法院比较慎重

二审就是终审

周兆成律师表示,一般在民事案件中,一审的时候应该已经将证据都提交了,除非是二审的新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一般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所以回到本案,刘鑫上诉理由是江秋莲证据不足,通常是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错误,从而致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是说二审还必须要再举证。民事案件二审,二审法院会依法给当事人举证期限,二审如果有新证据提交,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所以回到本案,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就是终审了。第一,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严格按照生命权纠纷进行判决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刘鑫承担责任,还是认为刘鑫的行为侵害了江歌的生命权,存在多重过错,最终被告刘鑫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所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进行凭借并无不妥。早前,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也是偏向于道德批判的案件。第二,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通常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道德是价值基础,法律是制度保障,道德约束思想,法律约束行为,对于国家治理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可以把法律看作是最基本的道德,当社会的矛盾利用道德已经无法调和的时候,法律才会介入,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保障。

第一,对于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124多万元,最终酌情支持49.6万元。之所以作出这样裁判,主要是由于本案中江歌母亲的索赔数额是按照刘鑫承担全部责任计算的,一审法院认定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凶手还是陈世峰,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江歌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刘鑫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了一个赔偿比例,并没有把全部赔偿责任判给刘鑫,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本案案发境外日本,被害人江歌由于是救助闺蜜刘鑫遇害的,江歌母亲江秋莲痛失爱女遭受巨大伤痛,被告刘鑫获救后不仅没有感激江歌一家,反而对此发表刺激性言论,让原告江秋莲精神加倍受到伤害。加之早前错换人生28年案法院在先判例支持了20万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最终一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非常标准为3000元到5000元的标准,而是判定刘鑫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第三,由于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对被告刘鑫进行刑事评价,但是,一审法院让被告刘鑫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对原告江歌母亲的一种弥补和慰籍。所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法院比较慎重

邱建辉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这个案件涉及证据较多,情节复杂,二审法院比较慎重,一般情况是要经过合议庭讨论或者审委会讨论才会出具最终判决。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牛强/谭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