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才肯给手机号,原来表嫂介绍的“女友”竟是她自己假扮的

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热心”表嫂给小伙介绍女友,结果“女友”多次索要钱财后直接“消失”。意识到被骗的小伙立即报警,竟发现“女友”是表嫂扮演……

网恋女友竟是表嫂冒充

小李是个快30岁的小伙,他“热心”的远房表嫂张某(化名)见其还是单身,便说要给他介绍一个女朋友,并把女生“小王”的微信推送给了他。

微信上聊了不久后,小李和“小王”便开始以男女朋友相称,小李问“小王”要手机号,“小王”一直以等碰面后再给为由搪塞。

有一天,“小王”称帮母亲买化妆品需要2000多元钱,于是小李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她。

之后的一年左右时间里,小李又因为“小王”所称父亲身体不适无法工作、同事随礼、父亲过世随礼、本人生病等理由向其转账,还开通了亲密付。期间俩人都是文字聊天,没有进行语音或者视频聊天。小李提出见面,“小王”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

一段时间后,小李突然联系不上“小王”,询问介绍人表嫂。表嫂答复,据了解“小王”因为父亲去世去了外地。之后,小李发现“小王”将其拉黑,才发现不对劲而报警。

经调查,所谓的“小王”原来一直是表嫂虚构并冒充。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以帮助小李介绍女友为名,让小李添加其微信号,后张某使用该微信冒充“小王”,以女朋友的身份在微信上和小李谈恋爱,取得小李信任后,张某先后以朋友借钱、父亲过世等多种理由骗取小李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后用于生活开销。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在互联网时代,“网线”已然变成“红线”,未曾谋面的“红颜知己”没想到是介绍人远房表嫂,落得个人财两空。网络姻缘一线牵?当心“网恋”背后是诈骗。在网络交友中,特别是涉及到转账等资金往来时,一定要注意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千万别因为像极了“爱情”就落入诈骗的陷阱。

涉及恋爱,这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Q: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A:《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其中,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衣服、挎包、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特别是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支出,不应返还。

Q:恋爱中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A:《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而言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且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受赠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何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