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情马上要来了”,男子受鼓动投资贵金属业务两周亏损40万元

“大行情马上要来了”,顾凡(化名)在某公司工作人员的鼓动下,投入100万元进行贵金属交易,仅仅两周时间就损失40多万元。及时止损停止交易的顾凡,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近期,上海青浦法院受理一起金融纠纷案件,原告顾凡因黄金贵金属期货交易遭受大额损失,将贵金属交易所某会员银行、业务代理商、业务推荐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的金融纠纷案件。

顾凡为个人投资者, A银行为上海贵金属交易所金融会员单位,B公司系A银行贵金属业务代理居间商户,B公司又委托了C公司为其提供客户引荐等服务。

顾凡在C公司业务人员指导下,在A银行开设储蓄账户,并在B公司公众号以及A银行APP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贵金属期货。顾凡投入100万元后,进行黄金T+D交易,每日开单数量高达数十笔,仅在两周内便产生巨额损失,C公司工作人员以“大行情马上就要来了”等言语,继续鼓动顾凡继续交易。顾凡继续进行交易,后来他无法承受损失继续扩大而终止交易并出金,共计损失40多万元,而B公司及C公司则从原告交易中获得高额佣金。原告将A银行、B公司、C公司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40多万元损失。

开庭审理过程中,顾凡诉称,自己投资的产品为“现货延期交易”产品,具有杠杆属性,其风险远大于一般金融产品,一般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绝对劣势,极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B公司及C公司不仅未对风险进行合理提示,还一直怂愿自己进行高频交易,来获取高额佣金,在自己反复表示已无力承受损失后仍旧鼓动其继续交易,最终造成大额的财产损失。此外,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也其未尽到合理选任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亦未向投资者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构成共同侵权。

  • A银行认为,自己在服务中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在服务过程中,A银行根据规定对原告进行了风险评估、服务介绍、适合度调查、客户教育、风险揭示,并在官网公开公示了贵金属的各类交易政策信息、风险防范信息,原告可随时查阅。银行在交易过程中仅提供了开户、交易、清算等通道服务,原告损失与其无关。银行不存在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B公司辩称,自己仅是A银行授权代理商,根据签订的协议及电话回访情况,原告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原告在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风险,账户盈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也知悉相关风险,账户密码由其独自设置。原告投资损失也并非是其造成的,B公司为其提供了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

  • C公司则称,其为原告提供的服务都在B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范围之内,C公司也仅提供参考意见,相关投资操作均由原告自己完成。原告与C公司并不存在投资服务协议,原告是与B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原告所有增值服务仅供参考,原告也承诺参照增值服务所进行的投资产生的盈亏由其个人承担。原告通过的A银行的风险评测,满足投资资格,原告作为合格的贵金属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是知悉的,也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C公司提供市场资讯分析行为与原告投资产生亏损并无因果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僵持不下,三被告均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办案件的法官于庭审后,反复与原告、被告各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一方面劝诫原告顾凡其已做金融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其可承受较大的资金损失,且所有买卖操作均系本人操作,应当承担相关资金损失的风险,其可降低赔偿标准以促调解,另一方面也与被告沟通,三被告已收取高额佣金,原告虽系本人操作但遭受巨大损失,被告作为金融服务商、推荐商也应积极尽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终, 由被告C公司赔偿顾凡13万元。

法官说法: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金融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随时存在交易决策失误的可能性,操作贵金属交易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通常,金融服务方都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全面、详细的风险评估进而判断消费者风险能力等级。

金融消费者切记要仔细、负责地做好每项风险评估,同时,在购买自身不熟悉的金融产品时务必小心谨慎,切莫在所谓“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下投资;此外,更要杜绝在非法交易平台进行金融交易;同时,作为金融产品的服务商或交易平台商,也要对每位金融消费者做好风险等级评估,切勿只顾佣金而忽视适当地风险提示义务。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沈笑晞 陆辰彬